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工业园区标准厂房项目)的通知

2017-05-23 15:48:00   来源:    浏览:17
 桂工信园区〔2017〕374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自治区农垦局:

    为提高工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水平,鼓励支持各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3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现就申报2017年自治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补贴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期间要求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申报补贴的标准厂房项目应是用于出租或出让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多层厂房(层高达到或超过8米的单层标准厂房可按二层标准厂房标准进行申报),并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六个条件,企业自建自用的标准厂房不列入自治区补贴范围。凡于2016年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但未申报过补贴的标准厂房项目均可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联合上报文件(附申报2017年自治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1);

    (二)申请报告。由项目投资者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

    (三)《自治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四)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六)标准厂房总平面图(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需提交书面材料一式两份,除总平面图外的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按序号顺序装订成册。各书面材料(含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的复印件须清晰、完整、有效。

    三、申报方式

    各园区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地级市工信委和财政局(农垦园区由自治区农垦局园区办)收集初审后,在《自治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联合行文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和财政厅。各市、自治区农垦局需将有关申报补贴的项目汇总在《申报2017年自治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1)上,作为上报文的附件。

    四、有关说明

    (一)《申报2017年自治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补贴资金汇总表》、《自治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需提供电子文档(请发送至[email protected])。申请表中“厂房建筑总面积”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数字为准。

    (二)请各市、自治区农垦局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并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申报工作,并于2017年6月8日前将有关材料分别上报自治区工信委工业园区处、自治区财政厅工交处,逾期将不予受理。

    (三)本文及附件电子版将发至各市工信委园区科(自治区农垦局园区办)邮箱。

    联系方式:

    自治区工信委 余卓原 0771—8095163,18707711008

    自治区财政厅 李秀芬 0771—5330616,14795594343 

    材料邮寄地址:

    南宁市民族大道113号工信大厦704房工业园区处

    南宁市桃源路69号自治区财政厅工业交通处

    邮编:530022

    附件:相关表格下载.xls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5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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