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12-20 09:14:58   来源:    浏览:34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人民政府文件


柳政发
(2007)72

 

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工业企业:

 

《关于鼓励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第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07917

 

 

 

 

 

关于鼓励企业进行搬迁改造的暂行办法

 

为优化我市的工业布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资源的有效整合,加强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协调发展,根据工业发展的需要,鼓励企业进行搬迁改造。积极推行企业大型搬迁改造建设项目向开发区(园区)集中、中小企业向工业园区(小区)集中,以优化配置工业用地,减少开发成本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同时确保国家、自治区、市重点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柳州市"十一五"期工业发展规划》以及《柳州市企业成长计划》的实施,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企业搬迁与环境保护相结合。企业搬迁要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实际出发,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并重原则,以碧水蓝天行动计划为切入点,抓好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循环经济,着力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

()坚持企业搬迁与产业集聚整合相结合。搬迁企业必须按照城乡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符合全市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向同类产业或配套产业相对集中的开发区、郊县工业集聚区转移,形成产业链上下游的配套和企业间的分工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快形成产业集群,增强整体竞争力。

()坚持企业搬迁与做大做强相结合。要通过搬迁改造扩大规模、提升水平、提高质量、节能降耗,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要择优扶持重点骨干企业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潜力、影响力的企业,通过搬迁改造快速发展,进一步发挥其带动和辐射作用。

()坚持企业搬迁与推进技术进步相结合。搬迁企业应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升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扩大先进生产能力,逐步实现清洁生产和循环式生产,推动产品升级和技术创新,加快城区都市型工业的发展。

()坚持企业搬迁与产权制度改革相结合。搬迁企业应以经济结构布局调整为契机,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建立完善的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要广泛吸引和利用社会资金,通过引进外来资本特别是与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合资合作,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增强企业加速发展的内在动力。

()坚持企业搬迁与盘活存量资产相结合。统筹规划、调整布局,优化结构,优势互补,实现经济资源的高效配置。鼓励、支持搬迁企业与地处远郊、县区的困难固有企业进行整合,努力节约搬迁成本,提高资本的运营效率,推动全市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坚持企业搬迁与节约用地相结合。企业搬迁改造的新址选择,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充分论证、科学选址、合理开发、有效使用。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容积率、投资强度和用地定额指标,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二、搬迁方向及搬迁企业

()依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及《柳州市"十一五"期工业发展规划》,搬迁改造企业应根据柳东新区(含高新区及阳和工业新区)、新兴工业国、柳北中小企业产业基地、河西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鹿寨经济开发区、柳城县工业集中区等产业集聚园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选择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园区。

()在引导企业向园区发展的同时,鼓励搬迁企业与落地的困难国有企业进行联合重组,支持双方以多种灵活形式进行资源整合。充分发挥搬迁企业的优势,盘活利用被迁入企业的土地、厂房、配套设施等存量资产,调整优化资本结构。

()2007年起,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将城市规划区域内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影响市区主要景观、有污染且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指标的工业企业列入搬迁规划,分期分批实施搬迁。城市规划区内因受到场地等因素制约而严重影响经营发展的优势骨干企业,应通过整体或部分搬迁改造,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中心城区内有污染的企业、高耗能企业和大运输量企业应当搬迁改造。通过实施企业搬迁改造,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协调发展。

三、搬迁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十一)列入企业搬迁计划的企业,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或出让土地使用权依照《柳州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收回后纳入政府储备。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的补偿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建筑物的补偿为有合法产权手续的建筑物的重置价的60%计算。土地使用权为工业划拨用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为宗地原用途基准地价的60%。土地使用权为工业出让土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为宗地原用途基准地价的100%

(十二)为鼓励企业搬迁,市财政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新址建设和发展。列入企业搬迁计划的企业,应当尽快落实新建厂址,同时确保搬迁后的生产规模不小于原址的生产规模,税收不低于搬迁前的水平。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经"柳州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出让的实际情况和具体类别,安排资金支持企业进行搬迁改造。

土地出让净收益,按以下标准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搬迁改造:金额在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70%,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65%,超过1千乙元的部分按60%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搬迁改造。个别搬迁企业获得政府搬迁资金支持后,尚不足以支付企业搬迁费用的,由市政府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政府支持资金。

(十三)因环保问题搬迁的企业在搬迁后实施项目改造的,可以安排环保资金支持:对搬迁企业外迁后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给予环保补助资金补贴;对搬迁企业外迁后,应用环保新技术和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经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审核同意后,给予专项补助。
    (十四)城市建设项目(对于搬迁企业原址用地规划为公共绿地或者其他公共事业用地)需要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采用拆迁补偿方式进行。
    (十五)企业在实施搬迁改造的过程中,依照规定程序批准并将土地交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后,可以在项目开工时,报经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同意,由企业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用于支持企业搬迁改造部分的资金。市财政部门根据搬迁企业新址建设进度,按以下比例分三次拨给资金支持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建设:新厂址项目用地取得政府批准文件拨30%;新厂址地上建筑物封顶后拨40%;新厂址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30%。搬迁企业也可向银行申请短期贷款,筹措前期周转资金,加快项目建设和搬迁工作进度,利息计入搬迁改造总费用。有关部门应帮助企业协调金融单位,争取金融单位的支持。
    (十六)搬迁改造企业已抵押的土地和房产,按以下方式处理:

1.不能在搬迁前归还抵押贷款的,在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可用其他抵押物替换原抵押物。也可寻找担保人,将抵押贷款转为担保贷款。并办理相应的抵押变更或注销手续。
    2.既不能在搬迁前归还抵押贷款又没有新抵押物或担保人的,在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可将获得的搬迁扶持费用专户存储由抵押权人监督使用。在企业取得新址土地使用证,或者新址厂房等地上建筑物建成取得房产证后,重新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市财政每年筹集企业搬迁专项资金3000万元,委托柳州市商业银行发放定向委托无息贷款,以支持企业实施搬迁改选。企业因搬迁急需资金时,可向"柳州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市财政部门确定贷款对
象、用途、金额、期限等,并委托柳州市商业银行代办发放、监督使用,柳州市商业银行按有关规定只收取手续费,不收取贷款利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期满,由柳州市商业银行代为收回贷款。

(十七)搬迁企业的新址用地。各县区和开发区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以促进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工业项目使用固有土地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有关规定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十八)搬迁企业获得的土地收储补偿、交易过户、工商登记等有关费用和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按规定可减免的税收,予以减免。

(十九)经批准进行搬迁改造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享受其落地工业园区的优惠政策。

(二十)鼓励企业在搬迁时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凡搬迁的同时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的企业可按《柳州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享受企业挖潜改造资金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二十一)经批准搬迁并落户各工业园区的企业,因非企业原因暂时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而造成融资困难的,由柳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或者其他融资平台予以担保进行融资。

四、企业搬迁的审批程序及相关问题的处理

(二十二)实施企业搬迁的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柳州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及市经委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国资委、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监察局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市企业的搬迁改造工作,研究决定重大的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协调解决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企业搬迁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制订具体的搬迁改造政策,指导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实施,协调处理企业搬迁改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二十三)企业搬迁改造的审批程序

1.由企业提出搬迁改造申请并附有关测算依据,总体搬迁改造方案、原址土地及房屋的评估报告、搬迁改造或新厂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新址环境评价报告书,以及企业职代会(股东会)通过的搬迁改造决议等材料。

2.由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搬迁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具体划分为:①中央、自治区直属和县区企业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查;②市属固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市属已改制的原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审查;③非公有制企业,由市经委审查。

3.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企业搬迁改造方案后,报柳州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4.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支持企业搬迁的金额,由柳州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5.搬迁改造企业凭市经委的批复,到市财政、规划、国土、环保、工商、国税、地税、劳动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企业搬迁改造完成后,由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和审计,将结果报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

(二十四)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用于企业搬迁改造资金的拨付

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用于企业搬迁改造资金的拨付,应依据已核准(含备案)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项目文件规定的投资概算和工程进度需要拨付。符合申请用款条件的企业,在备齐相关材料后,直接向柳州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出用款申请。经审查,符合用款条件的,由市财政局通过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拨付给企业搬迁项目用款单位。

凡获得市政府搬迁扶持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搬迁改造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口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五)搬迁企业在搬迁改造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五、附则

(二十六)本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由柳州市中心城区搬迁到柳州市所辖县()相关的工业园区,并进行搬迁改造的各类企业。本暂行办法不适用于已搬迁企业。

(二十七)本暂行办法由柳州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八)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备注:土地出让净收益是指:扣除收储成本、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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