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12-14 15:27:20   来源:    浏览:6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政策,加强我市医疗保险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参保人员,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决定对柳政发〔2004〕34号中的《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原柳政发〔2004〕34号中的《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等部委颁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柳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等)的参保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门诊管理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须持柳州市医保中心统一制作的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证)和医保IC卡。接诊医师应核对医疗证、IC卡后,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手册》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编制的《中医病案规范》书写病历(书写病历时注明就诊医院)、处方及各种医疗文件,病历资料应清晰、准确、完整。

第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管理

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时,必须凭本人的医疗证和IC卡购药(已经办理代取药手续的可以由指定的代取药人购药)。处方药必须凭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师处方购买。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应严格审核购药处方和门诊记录,认真记录购药情况(含购药时间、药店名称、诊断、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及药师签名)。购买非处方药时,由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填写配药单,并做好购药记录。定点零售药店应将购药处方和配药单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六条 住院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入院标准,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时,凭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意见和医疗证、IC卡,办理住院手续,同时向定点医疗机构交纳住院预付金。住院预付金标准: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一级医疗机构500元。急危重症病人抢救时无法及时交纳预付金的,可先办理入院手续,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预付金。

(二)住院期间参保人员的医疗证附在其住院病历后,住院期间参保人员不能在门诊发生医疗费。如确因病情需要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化验和检查治疗时,须凭专科医师填写的《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期间使用门诊检治审批表》,到市医保中心办理住院期间使用门诊检治项目审批手续。

(三)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参保病人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出院标准,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不予支付;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定点医疗机构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医疗保险记账,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市医保中心。参保人员对出院有异议的,可向市医保中心提出,费用暂时由个人垫支。

(五)参保人员出院时,经治医师必须在医疗证上认真填写出院小结,出院结账不得预收各种检查、治疗费用。违反规定的,市医保中心拒付相关费用。

(六)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参保人员出院后7天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住院治疗者,由就诊医院主治医师填写《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再次入院审批表》,经市医保中心审核后进行IC卡处理(急危重症病人可先入院治疗并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手续)。属医院分解住院(指同一次患病分次住院),市医保中心拒付相关费用。

第七条 家庭病床管理

家庭病床指的是将病床设在家庭的一种住院形式,定点医疗机构开设家庭病床,必须具备住院条件,在提出申请并成立家庭病床科经市医保中心批准后,方可开设。

参保人员因患急性脑血管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慢性肾功能衰竭、癌症、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肝硬化失代偿期并腹水、骨折治疗期活动不便的。需定期、多次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可以申请办理家庭病床。

办理家庭病床时,由具备开办家庭病床的定点医疗机构家庭病床科主治医师填写《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审批表》,经市医保中心审核,进行IC卡处理后,方可办理家庭病床入院手续。家庭病床治疗期间因病情变化需转入相应科室治疗的,按院内转科办理。

第八条 转院管理

(一)转院对象:诊疗医院经多次检查会诊、诊断仍不能明确的疑难病症患者;诊疗医院无条件继续诊治须转往专科医院者;因条件限制,本市三级医院无法检查、诊断、治疗,需要转往市外上级医院就诊者;属约定项目需转院治疗者。

对诊断明确而目前医学条件尚不能根治或有效缓解的疾病患者,不予转院。

(二)转院手续

转往市内定点医院治疗的,在结清原医院医疗费用后按重新住院办理入院手续。

凡需转往市外上级医院检查、治疗的参保人员,须由本市三级医院的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提出申请、填写《柳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经就诊医院医务科、医保办审核后,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办理转院证明。转院治疗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超过30天的,须凭所转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及病情简介向市医保中心申办延期手续。

经市外上级医院检查治疗后,因病情及检查治疗条件限制需转往区外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的,由转诊医院出具疾病证明及转诊意见,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凡需转往市外医院进行约定项目治疗的,必须经市医保中心审批,办理约定项目的转院手续后,方可转院。

(三)经市医保中心批准转院的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治疗结束后,按照转院证明上有关要求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 异地就诊管理

临时异地就诊:可在当地选择公立医疗机构就诊。

短期异地就诊:必须先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短期异地就诊手续并选择当地1至3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长期异地就诊:必须先到市医保中心办理长期异地就诊手续并选择当地1至3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1所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办理异地就诊手续后,在生效期间,参保人员的《医疗证》、IC卡停止在本市使用。

第十条 用药管理

(一)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两类。使用“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先支付一定的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乙类药品具体分为:

第一类:普通人群先支付10%,重病人群先支付5%;

第二类:普通人群先支付20%,重病人群先支付15%。具体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标有“增大自付比例”、“限门诊使用并增大自付比例”和进口的药品。

《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病人,在出现符合适应症限制范围的情况下,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规定支付。

使用自费药品(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和药材以及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和药材,具体见附件1),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二)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基本用药范围和有关用药规定,合理用药。

严格遵守用药原则:每张处方以治疗1-2种疾病为主,最多不超过2种,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同类药品一般不超过2种)。门诊处方费用超过150元的须告知参保人员并确认签字。复诊过程中,药物未用完,不得提前开药或重复开药,否则市医保中心拒付相关费用。

严格掌握用药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各种注射用药(肌注、静脉注射、静脉输液)均限3日用量,静脉输液用药一般为1—2种。

出院带药:治愈出院的限3日用量,好转出院的限7日用量,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2周量或以最小包装单位限量,所带药品限主要诊断和与主要诊断相关的疾病用药。对超范围、超量、超金额的费用部分,市医保中心不予支付。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各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品价格应严格按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或柳州市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零售价格执行。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各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名称、剂型备用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备用率和使用率、自费药品的使用率、药品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列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考核内容。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掌握药品的适应症,临床医师应依据病情需要,按照药品法定说明书用药。对标注了适应症、限二线用药的药品应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应有使用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违反有关规定的,市医保中心拒付相关费用。

(六)使用自费药品和特殊贵重的乙类药品,必须告知参保人员并经参保人员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参保病人可拒付相关费用。

(七)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相同的情况下,应选择价格低、疗效好的品种。

(八)各定点医疗机构自配制剂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市医保中心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审核批准后,方能记账使用。未申报或未批准的医院自配制剂不允许记账使用。申报医院自配制剂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剂许可证》;

2.制剂名、成份、质量标准;

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制剂批准文号;

4.物价部门审批的价格批文。

(九)各定点医疗机构新增药品或药品规格,须填写《基本医疗保险新增药品、检治项目及医用材料申请表》,提供药品使用说明书报市医保中心,经市医保中心审核后按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或范围外分类添加。

第十一条 检查、治疗项目管理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进行诊治,掌握检查治疗适应症,在诊治过程中,应遵循先做一般检查治疗,后做特殊检查治疗的原则。严格执行特殊检查治疗审批制度,按照物价部门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对不符合规定的检查治疗,市医保中心拒付相关费用。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门诊一般只能使用一种辅助治疗,住院一般只能使用两种辅助治疗。对不符合规定的检查治疗,市医保中心拒付相关费用。

(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以下简称特殊检治)项目的管理。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是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及治疗项目,分一、二两类(具体项目见附件1)。

一类特殊检治项目:普通人群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10%,再按普通人群相关支付标准支付;重病人群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5%,再按重病人群相关支付标准支付。

二类特殊检治项目:普通人群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20%,再按普通人群相关支付标准支付;重病人群个人先支付总费用的15%,再按重病人群相关支付标准支付。

因病情需要行特殊检治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专科主治医师填写《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一类特殊检治及一次性医用材料审批表》,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经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字后,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批后方可使用。

定点医疗机构无该项特殊检查、治疗设备的,如确因病情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治疗的,由就诊医院专科医师填写《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期间使用门诊检治项目审批表》,经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市医保中心审批同意,进行IC卡处理后,到提供特殊检查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登记,方可在门诊使用IC卡记账,进行相关检查治疗。

经参保人员或家属签字同意使用的自费项目,由个人现金支付后使用,出院时结清。抢救时需使用的自费项目,可先使用,后补齐手续。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特殊检治项目的管理,应充分利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结果,严禁滥用大型特殊检治项目(部分特殊检查适应症见附件2),其阳性率列入考核内容。

(五)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进行检查治疗时,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按审批核定的项目进行检查、治疗。对擅自改变或超出审批核定项目范围和超标准收费的,以及无相应诊疗设备而收费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不予支付。

(六)各定点医疗机构新增大型诊疗项目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包括申请书、设备使用说明书、物价部门批准收费批文及进货发票复印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市医保中心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确认后,由医保中心按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或范围外分类添加。

第十二条 工伤和计划生育的医疗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和计划生育的医疗,在就诊时须凭医疗证、IC卡办理登记手续,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全额垫支,治疗结束后,属市财政全额补助和部分补助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编制内人员)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不属市财政补助的企、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按原渠道办理工伤和计划生育的医疗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其他医疗管理

代取药管理:参保人员本人因病(老年性痴呆、瘫痪等)不能到医院门诊就诊,需由家属代取药时,由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师开具疾病证明,患者单位出具代取药人与患者关系证明,凭患者医疗证、IC卡及代取药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家属代取药手续。代取药手续期限为12个月,如因病情需要延长的,须重新办理。未办理代取药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不予支付。

免指纹管理:参保人员因指纹磨损无法验证,由本人凭医疗证、IC卡到市医保中心确认后,办理免指纹手续。70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凭本人医疗证、IC卡自愿办理免指纹手续。办理了免指纹手续的参保人员须持本人医疗证、IC卡就诊,不得由家属代取药。

免指纹急诊紧急通道:参保人员因突发急危重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抢救治疗,不能录入指纹时,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生在处方或检查治疗申请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由收费人员按紧急情况进行免指纹处理。

证卡管理:参保人员在门诊就诊及购药时,不持证看病及购药、不持证卡交费、医疗证未贴照片或未盖医疗保险专用章,接诊医师可拒绝按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诊治,收费人员可拒绝使用IC卡记账。

第十四条 医疗保险监督检查管理。市医保中心应配备医疗保险监督检查专管人员或招聘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对医疗处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门诊和住院用药、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等行为进行监督审核,对定点医疗机构是否遵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日常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对查出的违规行为要按规定进行处理,相关医疗费用应当拒付,并结合服务质量考评相应扣减定点医疗机构总医疗费用,确定服务质量保证金和调剂金的拨付。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服务管理、医疗费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二级以上各定点医疗机构(包括I类定点零售药店)的门诊就诊(购药人次)、住院人次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可以按季度、半年、年度定期向社会公开,便于社会各界及广大参保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以及参加医疗费用统筹管理的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含伤残警察,下同)的医疗服务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自费药品,须同时持有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师填写的《柳州市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普通治疗使用自费项目审批表》。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含《新增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药品。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2.部分特殊检查适应症

3.重病人群确认标准



































附件1:

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

支 付 范 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的项目范围

(一)基本医疗费用是指: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医疗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中,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取药(含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二)因病情需要输血,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

(三)经市医保中心批准异地就诊和转院检查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柳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

(四)患急危重症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科(室)就近抢救的病人,因抢救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内的合理费用(如休克、昏迷或意识障碍、严重呼吸困难、自发性气胸、血气胸、喉梗塞及支气管严重堵塞、严重心律失常、急性心衰、呼吸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等急危重症)。

(五)退休人员取环作为特殊情况列入费用支付范围。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范围

(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一类特殊检治包括: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心脏及血管造影、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24小时动态血压、24小时动态心电图、心电监护、ICU病房、CCU病房、体外震波碎石、纤维结肠镜、电子纤维支气管镜、高压氧仓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氩离子激光治疗眼科疾病、YAG激光治疗眼科等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经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检查、治疗项目和按物价规定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含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类特殊检治包括: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后装机内照射治疗、医疗直线加速器、放射介入治疗、氩氦刀、器官移植术(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腹腔镜、胸腔镜等腔镜监视下手术治疗、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进口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及体内置放材料、心脏激光打孔等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经区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按规定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含一次性医用材料);因病情需要,使用进口人工器官或体内置换材料,以进口价格的50%,按二类特殊检治标准支付。

(二)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中的乙类药品。

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项目的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诊疗费、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诊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微波炉费、电炉费、电冰箱费、损坏公物赔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煎药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超标准住院床位费的超出部分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正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精神病人司法鉴定费、劳动鉴定费、工伤病人工伤鉴定费等各种鉴定费)。

6.疾病普查普治、社会调查、疾病跟踪随访的各种费用。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未列入支付范围的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各种磁疗用品费;

5.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各种未经市医保中心审批的新技术、新项目的费用;

6.自找医疗单位、自请医师、自寻单方、自购药品的费用。

(五)药品类

1.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自费药品、营养滋补药品、异型包装的药品以及未批准的外购药品费用;

2.未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物价部门审批和市医保中心审核同意的医院自制药品费用;

3.各单位或个人用于预防服药、接种疫苗、环境卫生、防暑降温的药品费用。

(六)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治疗项目;

3.无医疗收费标准及超出医疗收费标准的费用;

4.未经批准,又不属于急救范围的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5.定点医疗机构病历无记录的费用或病历记录与实际发生的药品、检查、治疗不相符的医疗费用;

6.定点零售药店病历无购药记录的费用,或购药记录与实际发生的药品费用不相符的费用;

7.非参保人持《医疗证》、IC卡就诊的医疗费用;

8.疗养、康复治疗费用;

9.各种会议的医疗费;

10.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探亲、考查、进修、讲学期间的医疗费;

11.属违法乱纪、犯罪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吸毒、打架、斗殴等;属因个人过失应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如酗酒、故意自伤自残、自杀等;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的费用。

12.未经市医保中心同意转诊、转院和不符合报销规定的,超过批准转诊、转院规定时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13.其他按国家、自治区规定的不予报销范围的项目。

四、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范围

(一)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冬虫夏草、蜂蜜、蛤蚧、狗宝、海龙、海马、红参、猴枣、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鹿茸、马宝、玛瑙、牛黄、珊瑚、麝香、西红花、西洋参、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

各种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筋、骨。

(二)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阿胶、阿胶珠、八角茴香、白果、白芷、百合、鳖甲、鳖甲胶、薄荷、莱菔子、陈皮、赤小豆、川贝母、代代花、淡豆豉、淡竹叶、当归、党参、刀豆、丁香、榧子、佛手、茯苓、蝮蛇、甘草、高良姜、葛根、枸杞子、龟甲、龟甲胶、广藿香、何首乌、荷叶、黑芝麻、红花、胡椒、花椒、黄芥子、黄芪、火麻仁、核桃仁、胡桃仁、姜(生姜、干姜)、金钱白花蛇、金银花、橘红、菊花、菊苣、决明子、昆布、莲子、芦荟、鹿角胶、绿豆、罗汉果、龙眼肉、马齿苋、麦芽、牡蛎、南瓜子、胖大海、蒲公英、蕲蛇、芡实、青果、全蝎、肉苁蓉、肉豆蔻、肉桂、山楂、桑椹、桑叶、沙棘、砂仁、山药、生晒参、石斛、酸枣仁、天麻、甜杏仁、乌梅、乌梢蛇、鲜白茅根、鲜芦根、香薷、香橼、小茴香、薤白、饴糖、益智仁、薏苡仁、罂粟壳、余甘子、鱼腥草、玉竹、郁李仁、枣(大枣、酸枣、黑枣)、栀子、紫苏。































附件2:

部分特殊检查适应症



一、二维超声心动图检查适应症:

(一)风湿性心瓣膜病;

(二)先天性心脏病;

(三)扩张性心肌病;

(四)心肌梗塞(限于室壁瘤、乳头肌功能不全、室间隔穿孔);

(五)高血压合并主动脉瓣反流;

(六)心外大血管畸形;

(七)心包积液;

(八)心肌病;

(九)高血压心脏病;

(十)室性心律失常(仅限于疑左心室假键索)。

二、彩色多普勒检查适应症:

(一)风湿性心瓣膜病;

(二)先天性心脏病;

(三)扩张型心肌病;

(四)心肌梗塞(限于室壁瘤、乳头肌功能不全、室间隔穿孔);

(五)高血压合并主动脉瓣反流;

(六)心外大血管畸形。

三、动态心电图检查适应症:

(一)室上性、室性心律失常;

(二)冠心病;

(三)不明原因的晕厥。

四、动态血压检查适应症:

(一)确诊高血压,用药治疗效果不满意者;

(二)Ⅱ期以上高血压;

(三)疑“白大衣性高血压”。

五、有下列指征可进行心电监护和住入监护病房:

(一)急性心肌梗塞监护3天,有合并心律失常、休克、心泵衰者可以适当延到7天;

(二)不稳定型心绞痛监护3天;

(三)恶性室性心律失常好转后仍可监护2天;

(四)室上性心动过速转复后仍可监护6小时,快速房颤、房扑转复后仍可监护6小时;

(五)急性左心衰、Ⅲ度充血性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治疗好转后仍监护24小时;

(六)冠状造影、冠状动脉扩张术(PTCA)、二尖瓣球囊扩张术(PBVP)、安装心脏永久性起搏器术后仍可监护24小时;

(七)Ⅱ°二型以上房室传导阻滞、病态窦房结综合症经治疗好转后仍可监护24小时;

(八)心肺复苏成功后仍可监护24小时;

(九)手术病人(含原有心脏疾患者)术中出现严重心律失常或并发休克者术后住入监护病房(或复苏室)并心电监护4小时。

六、CT检查适应症:

(一)需CT明确的肿瘤;

(二)恶性肿瘤的术前分期;

(三)常规检查不能明确的严重外伤(急性颅脑外伤后疑颅内损伤,严重腹部外伤疑脏器破裂);

(四)脑血管疾病及颅内感染

急性脑出血、脑梗塞;

脑血管畸形;

常规检查不能明确的颅内感染和炎性病变;

颅内寄生虫感染及先天性颅脑畸形;

(五)脊柱感染性疾病;

(六)B超及常规检查不能明确诊断的梗阻性黄疸;

(七)骨疡性中耳炎、胆汁瘤等手术前需CT定位;

(八)确因病情需要,经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会诊,需行CT检查的。

七、磁共振检查适应症:

(一)用于肿瘤和占位性病变的手术前定位及分期

1.脑肿瘤和蛛网膜囊肿手术前定位;

2.脑脓肿需手术治疗手术前定位;

3.脑结核瘤需手术治疗手术前定位;

4.椎间盘脱出、韧带肥厚合并椎管狭窄引起脊髓压迫和神经根压迫症状手术前定位;

5.脊柱外伤椎体骨折移位压迫椎管需手术前定位;

(二)CT检查不能明确的肿瘤及局部转移和占位性病变

颅内占位性病变;

脊髓肿瘤椎管肿瘤;

脊柱结核有椎管压迫症状;

鼻咽癌怀疑有颅底转移;

高度怀疑鼻咽癌而鼻咽镜检查阴性及CT检查阴性;

眼部肿瘤CT未能明确诊断;

鼻窦肿瘤需明确侵犯范围;

喉癌需明确侵犯范围;

CT不能明确的纵隔肿瘤;

主动脉夹层瘤和主动脉瘤;

中央型肺癌术前需了解大血管侵犯;

肝血管瘤和肝癌CT未能明确诊断,需MR作鉴别诊断;

胆道梗阻需作水成像(MRCP);

肾脏及肾上腺肿瘤;

腹主动脉瘤;

B超、CT不能鉴别前列腺肿瘤与前列腺增生;

卵巢肿瘤B超、CT未能明确诊断;

(三)关节韧带、半月板病变;

(四)CT检查不能明确的神经系统及血管病变

多发性硬化;

个别病毒性脑炎需明确损害程度,了解预后;

脑血管畸形MR血管成像MRA;

急性小脑、脑干梗塞;

临床高度怀疑急性脑梗塞而CT检查阴性;

临床高度怀疑血管畸形、动脉瘤引起的颅内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而CT检查阴性;

脊髓病变;

CT检查无法明确的脑积水;

静脉窦血栓形成;

(五)确因病情需要,经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会诊,需行磁共振检查的。

八、电子血糖仪测定血糖临床适应症

(一)危重病人抢救治疗时;

(二)糖尿病病人注射胰岛素,需调整药物剂量时。









附件3:

重病人群确认标准



一、急性心肌梗塞(待遇期限:6个月)

必须至少具备2条或2条以上:

(一)缺血性胸痛的临床病史。

(二)心电图的动态演变(特征性改变)。

(三)心肌坏死的血清心肌标志物的动态改变:

1.心脏肌钙蛋白I和T。

2.肌红蛋白。

3.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

4.肌酸激酶CK

5.丙氨酸转氨酶ALT

6.天冬氨酸转氨酶AST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待遇期限:1年)

(一)已明确诊断为慢性肾功能不全。

(二)血肌酐大于442umol/L。

三、再生障碍性贫血(待遇期限:1年)

(一)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绝对值减少。

(二)骨髓至少一个部位增生低下或重度减低(如增生活跃,须有巨核细胞明显减少),骨髓小粒非造血细胞增多,有条件者作骨髓活检,可显示造血组织减少。

(三)能除外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其他疾病。

(四)一般无肝脾肿大。

(五)<<纯红细胞再生障碍性贫血>>按张之南主编<<血液病诊断及疗效标准(第二版)>>诊断。

四、心脏瓣膜疾病(待遇期限:1年)

必须至少具备下列3条标准中的2条:

(一)心脏彩色多普勒检查(示心脏瓣膜病变。)

(二)X线心脏影像检查(示心脏特征性改变。)

(三)有心脏瓣膜病手术病史。

五、急性脑血管病(待遇期限:6个月)

(一)急性起病。

(二)有局灶性神经功能缺失征。

(三)头颅CT/MRI检查有梗死灶或出血性改变。

其中,(一)为必备条件,(二)、(三)至少具备1条。

六、暴发性肝功能衰竭(待遇期限:6个月)

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一)各种原因所致的急性肝损害。

(二)血清胆红素≥171 umol/L

(三)起病后2周内出现:凝血酶元时间延长>正常3秒以上或凝血酶元活动度<40%。

七、白血病(待遇期限:1年)

(一)急性白血病:

1.可有贫血、发热、全身出血表现

2.外周血发现较多的幼稚细胞

3.骨髓形态学分类原始细胞≥30%(必备条件):

(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诊断标准

1.Ph1染色体阳性和/或bcr-abl融合基因阳性,并有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

a.外周血白细胞升高,以中性粒细胞为主,不成熟粒细胞>10%,原始细胞(I型+II型)<5%~10%.

b.骨髓粒系高度增生,以中性中幼、晚幼粒细胞、杆状粒细胞增多为主,原始细胞 (I型+II型 )<5%~10%.

2.Ph1染色体阴性和/或bcr-abl融合基因阴性,须有以下a-d的三项加e项可诊断:

a.脾大

b.外周血:白细胞计数持续升高>30X109/L,以中性粒细胞为主,不成熟粒细胞>10%,嗜碱性粒细胞增多,原始细胞(I型+II型)<5%~10%.

c.骨髓象:增生明显至极度活跃,以中性中幼粒细胞 、晚幼粒细胞、杆状粒细胞增多为主,原始细胞 (I型+II型 )<10%。

d.中性粒细胞磷酸酶(NAP)积分降低.

e.能除外类白血病反应、CMML或其他类型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MDS)、其他类型的骨髓增生性疾病.

(三)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的诊断条件

1.可有疲乏、消瘦、低热、贫血或出血表现

2.可有肝脾、淋巴结肿大

3.周血WBC>10 x 109/L,淋巴细胞比例≥50%,绝对值≥5 x 109/L,形态以成熟淋巴细胞为主,可见幼稚淋巴细胞或不典型淋巴细胞

4.骨髓增生活跃或明显活跃,淋巴细胞≥40%。以成熟淋巴细胞为主

5.有条件尽量作免疫学分型诊断.

(四)其他类型白血病及少见特殊类型白血病的诊断标准,按张之南主编<<血液病诊断及疗效标准(第二版)>>诊断。

八、各种恶性肿瘤(待遇期限:5年)

(一)细胞学或病理学确诊

(二)如无条件做细胞学和病理学检查,但临床诊断为恶性肿瘤且需要进行放疗或化疗者

九、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引起的昏迷(待遇期限:6个月)

(一)昏迷(由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所致)

(二)有神经系统功能缺陷征

(三)CSF或影像学改变

其中,(一)为必备条件,(二)、(三)至少符合1项。

十、呼吸衰竭(待遇期限:3个月)

(一)血气分析:

1.二氧化碳分压PaCO2(KPa)>6.7(50mmHg)

2.氧分压PaO2(KPa)<8.0(60mmHg)

3.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80%

(二)进行性高碳酸血症

(三)顽固性低血氧症,鼻导管、面罩给氧不能纠正

(四)需行呼吸机救治者

(五)意识改变

十一、急性肺栓塞(待遇期限:3个月)

(一)急性肺动脉高压

(二)急性呼吸困难

(三)动脉低氧血症

(四)D2聚体定量阳性

(五)螺旋CT及造影

(六)临床试验性抗凝治疗有效

十二、严重心力衰竭(待遇期限:急性3个月,慢性1年)

按美国心脏学会纽约分会标准委员会(1994年)修订的第九版定义

(一)心功能Ⅲ∽Ⅳ级及心功能客观评估C级、D级

(二)心功能Ⅲ:心脏病引起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不适感觉,低于日常活动即可引起疲乏、心悸、呼吸困难或心绞痛

(三)心功能Ⅳ级:心脏病者稍作体力活动即有不适感觉,甚至在休息时也可出现心衰症状或心绞痛综合征,若进行任何体力活动,则不适感觉即见加重

(四)心功能客观评估C级:有中度心血管病的客观表现

(五)心功能客观评估D级:有重度心血管病的客观表现

十三、肝硬化失代偿期发生下列并发症之一者(待遇期限:1年)

(一)肝性脑病

(二)上消化道大出血

(三)感染

(四)肝肾综合症

(五)门静脉血栓形成

(六)脾功能亢进需行外科手术或脾栓塞治疗者

(七)难治性腹水

十四、上消化道大出血(待遇期限:3个月)

(一)24小时内失血量超过1000ml或循环血容量20%以上

(二)失血性休克

(三)血红蛋白<70g/L或红细胞压积<0.28

以上3条,符合其中1条即可诊断。

十五、重症急性胰腺炎(待遇期限:3个月)

(一)按Ranson标准诊断

入院时5点:①年龄>55岁;

②血糖>11.2mmol/L;

③白细胞>16.0×109/L;

④AST>250U/L;

⑤LDH>350U/L。

入院后48小时6点:①血细胞比容下降>10%;

②血钙<2.0 mmol/L;

③碱缺失>4 mmol/L;

④BUN上升>5mg%;

⑤估计失液量在6升以上;

⑥PaO2k<8Kpa(60mmHg)。

以上11点,具有3点以上(含3点)为重症胰腺炎。

(二)急性胰腺炎患者全身任何一个重要脏器(心、肺、脑、肾、消化道等)发生功能衰竭时即判定为重症胰腺炎

(三)CT提示:坏死性胰腺炎

十六、重症肝炎(待遇期限:1年)

(一)极度乏力、纳差,高度腹胀、恶心,呕吐

(二)深度黄疸,总胆红素>170umol/L

(三)有出血倾向,凝血酶原时间>正常对照3秒,凝血酶原活动度≤40%

(四)胆固醇、血糖降低,电解质紊乱,病情进展,可出现酸碱平衡失调,血氨升高、胆酶分离及严重感染

(五)晚期出现肝性脑病、消化道出血、DIC、肾功能衰竭、脑水肿等严重并发症

十七、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待遇期限:3个月)

(一)确诊糖尿病

(二)尿酮体阳性

(三)血气分析示酸中毒

十八、骨髓增生性疾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待遇期限:1年)

国外诊断标准:

(一)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的诊断标准

A1红细胞容量增高:用51Cr或99TC标记红细胞

男性≥36ml/kg

女性≥32ml/kg

A2动脉血氧饱和度≥92%

A3脾大

B1白细胞计数>12.0*109/L

B2血小板>400*109/L

B3中性粒细胞碱性磷酸酶积分>100(未合并发热感染)

B4血清维生素B12结合力>666Pmol/L

凡符合A1+A2+A3或A1+A2再加B组中任何两项,即可诊断。

(二)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的诊断:  

1.血小板>600*109/L

2.血细胞比容<0.4或红细胞容量正常

3.骨髓可染铁存在或血清铁蛋白正常或红细胞MCV正常

4.无Ph染色体或bcr/abl

5.骨髓胶原纤维无增生,如<1/3活检面积,常无显著脾大及外周血出现幼粒红细胞

6.无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的形态学及细胞遗传学证据

7.无引起反应血小板增多原因

(三)骨髓纤维化的诊断

1.中年以上,巨脾

2.外周血表现为幼粒—幼红细胞性贫血,红细胞畸形

3.骨髓穿刺多次“干抽”或“增生低下”

4.骨髓穿剌、活检



国内诊断标准:

(一)真性红细胞增多症(PV)的诊断

1.皮肤粘膜绛红色

2.脾肿大和/或高血压和/或病程中有过血栓形成

3.红细胞容量增加:用51Cr或99TC标记红细胞

男性36≥ml/kg.w

女性32≥ml/kg.w

4.血红蛋白含量增高:

男性Hb≥180g/L(多次)

女性Hb≥170g/L(多次)

5.除外继发性红细胞增多症和相对性红细胞增多症

6.骨髓增生活跃,以红系显著

7.红细胞比积:男性≥0.54,女性≥0.5;白细胞>11.0*109/L(无发热、无感染);血小板>300*109/L

(二)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的诊断

1.出血倾向和/或血栓病史

2.脾肿大

3.原因不明血小板持续>600*109/L(>1000*109/L)

4.骨髓巨核细胞系增生显著

5.除外继发性和反应性血小板增多

(三)骨髓纤维化的诊断

1.脾明显肿大

2.外周血涂片有幼粒和/或有核红细胞,泪滴状红细胞

3.骨髓穿剌多次“干抽”或“增生低下”

4.骨髓活检纤维组织明显增生

5.脾、肝、淋巴结病理有造血灶

十九、难治性肾病综合征(待遇期限:1年)

1.确诊肾病综合症

2.经标准剂量强的松治疗,初治8周内有反应,但复发再治无效者

3.经标准剂量强的松治疗,初治8周无反应者

4.经强的松治疗后呈经常复发或依赖者

5.用细胞毒药物治疗无反应或反应迟缓者

二十、颅内良性肿瘤(待遇期限:1年)

1.头颅CT或MRI

2.有颅内压增高症状

3.需行外科手术治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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