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县域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08-26 10:16:08   来源:    浏览:23

柳州市经济委员会

          

 

 

柳经通[2007]56

 

关于印发《柳州市县域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经贸(发经)局、财政局,各中小工业企业:

为加快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扶持中小企业及非公经济、县域工业经济的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柳发[2006]10号)文件精神,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柳州市县域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柳州市县域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柳州市经济委员会         柳州市财政局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资金   管理   通知

报送:市政府徐锋副市长、黄穗卿副秘书长、市委办、市政府办

抄送:市法制办

柳州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07619日印发

(共印300份)

柳州市县域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政府《关于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县域工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对金融资金、社会资金投向的引导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柳州市县域工业发展资金来源。

(一)  市本级财政每年列入预算安排的县域工业发展资金;

()上年结转或取消的项目收回另行安排的县域工业发展资金;

()按规定其它可用于县域工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柳州市县域工业发展资金安排的项目(以下简称市县域工业项目):指市县域工业发展资金给予贴息或补助的项目。

第二章   资金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第四条  市县域工业发展资金安排的原则是:不分企业所有制,择优扶强,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确保效益。

第五条          市县域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重点。

()符合自治区、市、县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

()县域特色产业和龙头企业项目;

    ()生产技术水平较先进,产品附加值较高、市场前景好,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的项目;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对增加当地财政收入贡献较大的项目;

()国家、自治区补助、贴息且有地方配套资金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使用的条件和方式

第六条  企业申报条件

    ()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财务、资金等内部管理规范,纳税记录良好;

()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近两年经济效益较好;

    ()企业有比较优势,发展潜力较大,产品市场竞争力强;

    ()银行信誉度较高,项目融资能力好;

()已经有关部门核准,并确保一年内开工且两年内能投产的项目。

    第七条  市县域工业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100万元以内。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150万元。

第九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项目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市县域工业发展项目申报程序。企业将项目申报材料报县经贸局,由各县经贸局向市经委推荐备选项目。

   (一)企业申报项目资金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必须提供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县经贸局对项目的审查推荐意见;

3、金融部门出具的自有资金和资本金来源证明文件;

4、申报贴息的企业,还必须提供有关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或意向承诺书;

(二)企业申报项目资金30万元以上的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由相关行业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写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暂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

    2、市级及以上部门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核准文件;

3、金融部门出具的自有资金和资本金来源证明文件;

4、申报贴息的企业,还必须提供有关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或意向承诺书;

除上述(一)、(二)条规定的材料外,项目申报企业还应提供:(1)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2)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3)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建立市县域工业发展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市经委根据申报项目的不同性质,从市经委建立的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技术、市场、财务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根据评审组提交的意见和市财力情况、项目规模及县域工业发展资金扶持重点,确定当年度和下一年度市县域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扶持方式及金额。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市财政局将市县域工业发展资金项目预算(项目补助或贴息金额)直接下达到项目所在企业。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与拨付

第十三条  企业办理补助和贴息申请必须填写《财政资金用款计划表》,报市经委审批后,送市财政局审核、拨款。

    第十四条  经批准使用市县域工业发展资金补助的项目,企业筹措的资金30%以上到达账户才能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实行贴息的项目,企业必须先贷款后办理贴息手续,以项目核准文件的贷款数额为依据,附上企业与金融部门签订的贷款合同、金融部门贷款拨付到企业账户上的凭证、企业自筹资金到位凭证、企业支付项目贷款利息的转账凭证等等。

第十六条  项目贴息或补助资金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到项目所在企业的资金专户。

    第十七条  经批准使用市县域工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必须按批准文件规定的使用范围期限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不按规定的时间使用,否则,市财政局、市经委有权停止拨款和追回已拨资金。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组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按照批准项目的实施时间组织实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

第十九条  企业每个季度末10日内应将县域工业发展项目进度、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等书面报告市经委、市财政局。

第六章  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完工投产后,由市经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组织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企业是否按批准的项目规模、内容组织实施,设备、产品产量、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项目的经济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七章  奖惩及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不到位,造成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企业,将减少或停止对企业市县域工业发展项目的支持。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项目实施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追回已拨资金,并进行全面核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经委负责对市县域工业发展项目的建设进行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对市县域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市县域工业发展资金合理、规范使用,严防资金流失和被挪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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