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

2007-02-05 09:13:04   来源:    浏览: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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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企业[2007]7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实施情况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厅、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监督和总结工作,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地方有关单位需按要求反馈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按要求登陆“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反馈相关信息。

  项目承担企业应在项目建设期内的每年1月份和7月份,反馈上一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的企业情况、项目实施情况;未能按期完成的项目,企业应提前在“项目实施情况跟踪表”的“说明”栏目中填写延期原因和预期完成日期。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每年2月15日前和8月15日前,反馈对企业当期信息的审核意见和本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与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对申请延期完成的项目,以及不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和不能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项目延期或撤销项目的建议,并说明理由。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上述内容及总结正式行文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项目承担企业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反馈建设项目达产后预计实现的目标和项目建设情况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相关纸质文件报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反馈对项目建成情况的审核和评价意见。

  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反馈向下转拨专项资金信息;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要及时反馈收到拨款信息。

  二、反馈信息的主要内容

  1、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包括省级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拨款文号、日期、额度等情况;获得专项资金资助单位收到拨款日期和额度情况,以及承担建设项目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其它资金到位情况。

  2、承担建设项目企业的企业情况和项目达到的阶段性技术、经济指标情况。

  3、项目建设实施进度情况。

  4、项目实施中的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三、建成项目总结报告内容要求

  承担建设项目的企业要根据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对项目建设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实施起止日期,投资完成情况,项目验收主持单位名称,项目验收日期等。

  2、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包括:设备到位及运行情况、建筑工程完成情况、生产组织、产品技术等情况等。

  3、项目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4、项目对企业下一步发展的促进作用。

  四、工作安排

  2006年及以后年度项目的管理监督工作按此文件要求开展。对管理监督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各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反映。

  为搞好工作衔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近期要重点做好2004年和2005年项目的管理监督工作。我们已将历次反馈信息装入“项目管理系统”,各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可进入“项目管理系统”查看本地项目管理监督跟踪反馈情况。未上报2005年项目第二次跟踪信息和尚有2004年项目未建设完成(包括项目已建成,但企业和省市未上报完工总结的项目)的省市,必须在2007年1月31日前,完成本应于2006年7月上报的2005年项目第二次跟踪信息和2004年项目第四次跟踪信息反馈工作,反馈信息数据和情况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此前少报的项目跟踪信息不再补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各地反馈的信息,采取电话询问、现场考察、专项资金审计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财政部委托各省财政专员办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管理监督工作差的地区,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将减少乃至取消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数和资助额。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企业  专项资金  项目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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