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018-08-30 08:45:55   来源:    浏览:33

    随着新常态下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柳州市第三产业发展迎来全新的机遇和挑战。为了进一步激励服务业企业提速发展,进而带动第三产业平稳、快速的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我委深入开展专题调研,牵头起草了《柳州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现将《柳州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在柳州市商务委员会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请将相关意见发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或以信件的方式寄送至柳州市三中路66号柳州市商务委员会运行科,邮编545001。信封上请标明柳州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9月3日。


附件:

柳州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奖励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引导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推动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按照《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常态下柳州市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柳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健全完善政策扶持体系,支持有一定规模的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我市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和转型升级打下坚实基础。

    二、奖励对象

    在柳州市登记注册的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主要包括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营利性服务业法人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企业)。

    三、扶持政策

    (一)设立首次纳入限额(规模)以上统计的服务业企业奖励。

    1、对首次纳入限额(规模)以上统计的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企业纳入限额(规模)以上统计后的前两年,年营业收入连续保持正增长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设立服务业企业提速发展奖励。

    2018年起,每年对服务业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进行考评,当年达到以下要求的即对应相应档次进行奖励:

    1、批发业: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50亿元(含50亿元)、50亿元以上,且当年销售额增速超过行业发展目标增速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零售业:年销售额达到2亿元—5亿元(含5亿元)、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以上,且当年销售额增速超过行业发展目标增速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住宿业:年营业额达到0.2亿元—0.5亿元(含0.5亿元)、0.5亿元以上,且当年营业额增速超过行业发展目标增速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餐饮业:年营业额达到0.2亿元—0.5亿元(含0.5亿元)、0.5亿元以上,且当年营业额增速超过行业发展目标增速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营利性服务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5亿元(含5亿元)、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以上,且当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行业发展目标增速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设立商贸服务业集聚区统计创新奖励。

    未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专业市场、特色商业街区(入驻特色街区经营户超过20家以上)通过实行统一收银、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运营管理模式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及年销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企业集团及分支机构在柳州设立独立法人企业。

    1、对企业分支机构在柳州市的产业活动单位,2018年起在柳州市重新注册成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并申报纳入统计,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年营业额达到8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业企业,年营业额达到8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2018年起在柳州市新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总部且在区内外建有10个以上直营店的品牌连锁机构,并申报纳入统计,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年营业额达到8000万元以上的住宿业企业,年营业额达到8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重点商贸服务业企业开展大型促销活动。

    1、市公安局、市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在符合有关规定和程序的前提下,对重点商贸服务业企业在本企业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开展“不影响交通、不占道经营、不乱摆乱卖”的户外促销活动给予支持。

    2、对主办、承办自治区“百店大促销”、“百日大促销”及柳州市促进大众消费系列活动的重点企业,根据促销活动的规模和成效给予企业场地租金、展位搭建、策划设计、广告宣传、器材租赁等费用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四、评选程序

    (一)组织申报。各县区、有关部门对候选单位进行初步筛选,组织企业进行申报,审核汇总后提出奖励的初步名单。

    (二)材料审核。市商务委牵头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召开评审会,对各县区(开发区)提出的奖励初步名单进行综合考评,确定奖励名单,并上报市政府审批。

    (三)兑付奖励。市商务委根据市人民政府审定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兑付奖励资金。

    五、职责分工  

    服务业企业奖励评选工作由商务委员会牵头,各有关单位协同开展,职责如下:

    (一)市商务委负责统筹协调服务业企业的发展奖励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安排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工作。

    (三)市统计局负责做好统计业务指导,审核参评企业相关统计数据,督促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全面、准确填报统计数据,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统计。

    (四)市公安局、市行政执法局给予服务业企业开展户外促销活动给予支持和指导。

    (五)市工商局负责做好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情况的反馈工作,为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开辟便捷通道。

    (六)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做好达到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经营指标的反馈工作,审核参评企业依法纳税情况,落实好国家及自治区关于扶持服务业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七)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食药监局负责审核参评企业年度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等影响恶劣的公共事件。

    六、其他要求

    (一)文中行业发展目标以每年柳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服务业发展工作目标任务为准。统计数据均以企业当年报送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数据为准。

    (二)参评企业依法纳税,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等影响恶劣的公共事件,否则取消奖励资格。

    (三)若企业年内同时符合并申报两项(或两项以上)奖励,只能享受其中一项最高标准的奖励。

    (四)在项目申报、其他补助资金安排、评级创优、资格认定等方面,对限额(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实行政策倾斜。

    (五)奖励资金来源从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资金和市本级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中安排。

    (六)鼓励各县区、开发区出台支持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七)本办法由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实施年限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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