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柳州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

2011-08-10 15:47:03   来源:    浏览:15

州市人民政府

办 公 室 文 件

柳政办〔201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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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公室

关于修改《柳州市工业搬迁

改造工作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工业企业:

2009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柳州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明确了对企业“退城进郊”搬迁改造的各项扶持政策,对鼓励企业实施搬迁改造,促进企业升级和产业聚集起到重要的作用。该《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国家对土地管理的有关政策作了调整,根据国家调整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府同意,决定对《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柳政办〔2009〕5号)的部分条款作如下补充和修改:

一、在《意见》“二、企业搬迁的实施”的“(一)企业搬迁政策适用范围及条件”中增加一条企业享受搬迁优惠政策的条件:“企业必须落实搬迁的新址土地”。

二、在《意见》“二、企业搬迁的实施”的“(三)工作程序”增加以下内容:

1. 企业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后1年内必须将原址土地交付土地管理部门。

2. 获得批准搬迁的企业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搬迁改造工作1年内没有实质性进展的,由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撤销原批准文件,并且2年之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搬迁改造申请。

三、《意见》“二、企业搬迁的实施”的“(四)资金支付”作如下修改:

在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土地出让收益入库后:

1. 土地出让净收益在1亿元以内(含1亿元)的,由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付净收益部分的70%拨付给企业,新址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30%。

2. 土地出让净收益在1亿元及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付净收益部分的30%拨付给企业;新址地上建筑物(主体厂房)封顶后拨付40%;新址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30%。

四、在《意见》“三、其它相关规定”中增加以下内容:

1. 企业搬迁改造的建设资金由企业承担。

2. 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帮助资金困难的搬迁改造企业向金融机构争取贷款。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积极帮助搬迁改造企业担保,并给予最低担保费率的优惠。

3. 搬迁企业原址地面建筑物无合法产权手续的,原则上不予补偿。但在企业改制前,其原址地面无合法产权手续的建筑物,经评估作价进入改制资产并经市国资委认定的,按照重置价的30%补偿。

4. 对搬迁企业的特殊情况,实行“一事一议”,由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5. 柳政办〔2009〕5号文中与本文不符之处,以本文为准。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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