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切实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9-08-10 17:16:06   来源:    浏览:35

 
中 共 柳 州 市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文 件

柳办发〔2009〕98号
 ★


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柳州市切实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柳各单位: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州市切实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8月7日

 

柳州市切实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市委十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提出的全面实施“二次创业”、努力实现“经济升级,城市转型”,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帮助我区非公有制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桂办发〔2008〕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围绕全面实施“二次创业”,“经济升级,城市转型”扶持引导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创业、创新、创牌竞争发展
  (一)鼓励我市非公有制企业按照我市“二次创业”、“经济升级,城市转型”的总体布局发展。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围绕以下行业和领域发展:工业的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三大重点;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交通运输、中介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现代农业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升级;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项目,加工配套,创业发展,集群发展,延伸发展,加快发展。
  (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创业发展。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积极探索建立风险投资的进入和退出机制,鼓励支持海内外具有一定实力的创投机构,对初创期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发展前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初创阶段的培育孵化力度,充分发挥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信息产业园等机构的职能作用,有效培育和孵化中小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
  (三)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技术研发投入以及承担国家及自治区科技立项项目的非公有制企业,从有关专项资金给予引导性扶持。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委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四)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共建自主研发机构,市科技局要联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相关企业,为非公有制企业解决技术开发难题牵线搭桥并提供帮助;符合经费支持条件的,市科技局在有关专项资金范围内给予经费支持。对达到国家和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标准的非公有制企业成立的研发机构,市科技局在有关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对国家级的非公有制企业技术中心所进口的设备按规定减免进口关税。建有市级以上研发中心的非公有制企业享受强优企业待遇以及“直通车服务”待遇。
  (五)加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科技创新支撑平台建设。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要组织和引导现有资源,建立和完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检测服务平台,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新产品和新技术研发、设计、技术标准、测试、检测、咨询等公共技术服务和科技创新服务。对列入《柳州市工业企业成长计划》中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优先服务。
  (六)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非公有制企业进行品牌培育,积极推荐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品牌产品申报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西名牌产品和广西著名商标;申报商务部中国畅销品牌、重点出口品牌、中国品牌金(银)奖等国家品牌奖项,申请中央财政安排的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的专项资金扶持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
  二、放宽非公有制企业的市场准入
  (一)放宽投资领域。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重申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投资领域和所有对外资开放的领域,特别是基础设施及城市设施投资领域,非公有制资本通过公平竞争进入。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需要政府审批,实行核准备案制。彻底清理现有的规范性文件中限制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修订完善鼓励、引导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放宽企业创办条件。
  1.放宽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从事软件开发、设计等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其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住宅,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不受物业使用功能的限制,作为企业住所(办公场所)予以登记;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并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的房屋可以用作生产经营场所;企业法人异地设立办事处或存放生产原材料、半成品的仓库等,不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需办理工商登记。
  2.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条件。降低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要求,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以上(含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即可申请登记,货币出资可降至注册资本的30%;新设立的公司制非公有制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可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首期认缴的资本金可降至注册资本额的20%(不低于3万元),其余资本金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分期到位。允许以实物、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按一定比例作价入股,由全体股东签订作价入股协议并作出担保承诺,经评估机构评估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工商部门予以登记,非货币资本出资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注册资本的70%。自然人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资金数额实行申报制,企业设立不受资金数额限制。
  3.进一步放宽非公有制企业的名称登记。准许企业名称直接冠“柳州市”,可不标明所属县区名,同时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限制;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保护。鼓励并指导各类非公有制企业报请自治区工商局核准冠“广西”名称字样。放宽连锁店名称字号限制,非公有制法人企业设立连锁店,其连锁店名称可使用总部名称字号。
4.放宽进出口经营资格。鼓励发展外向型民营经济,支持和帮助具备开展进出口业务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
  5.降低非公有制企业设立成本。有关部门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6.非公制企业股权转让,需要办理公证的,公证费用减半收取。
  7.简化企业年检手续,对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年检实行免实质性审查制度。
  8.企业在登记时涉及环保审批的,凭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即可正式办理营业执照,环保部门应及时将验收情况抄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9.减免各种收费。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属于市一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可减免的,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给予减免,不能减免的,按收费下限收费。
  三、运用多种经济手段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扶持力度
  (一)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一是用于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在2009年安排8900万元的基础上,以后每年按财政收入增长状况,按适当比例逐年增加。指导各县区政府安排不低于上年度非公有制企业税收贡献3%的扶持资金,作为当年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向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发放。二是扶持农业产业化企业建设。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农业产业化企业,重点用于农业产业化企业的技改贷款贴息、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经营体系建设等,并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原料生产基地建设。三是设立新型工业化扶持发展资金、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适度向非公有制企业倾斜。
  (二)全面落实国家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建立税收优惠政策责任落实制度,通过政府网站、税法公告等形式,及时公布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并在规定时限内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收手续。非公有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费、技术转让费等,以及用于扶持、救济、“希望工程”等社会公益事业捐款,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税务部门执行税收政策,管理税收事务,办理具体税收事项,要不分企业经济性质,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或者缓交。
  (三)创新非公有制企业融资模式。实施非公有制企业信贷孵化工程,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政府投资开发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和有关银行共同合作,开展园区内非公有制企业统贷统还工作,同时为园区新建、新办企业进行信贷业务培训,孵化信贷条件,拓宽融资渠道。探索建立企业财务公司等新的投融资方式,帮助未进入园区的非公有制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各金融机构创新非公有制企业担保融资方式和消费信贷保险保障机制,积极建立非公有制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金融支持力度。构建风险投资平台,鼓励建立或引进风险投资公司以及风险投资基金,扶持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加快发展。扶持建立县区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拓展非公企业的融资渠道。
  (四)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上市融资和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和办法,制定扶持非公有制企业上市融资具体办法或者方案。支持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继续设立新上市融资奖,对首次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溢价发行股票的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筛选一批持续盈利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偿债能力较强的重点非公有制企业,联合公开发行企业债券,降低融资成本,满足中长期融资需求。
  (五)强化信用担保体系中的政府作用。认真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积极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大力发展政府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采取分年逐步补充注册资金的办法,加强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扩大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在未来三到五年内,每年由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资金注入我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条件成熟时,可把政府经营性资产注入政府担保机构作为注册资本,增强其担保实力。继续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信用担保支持力度,降低保费,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创新担保方式,扩大企业受益面,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每年对非公有制企业融资担保额不得低于担保总额的80%。鼓励银行对担保公司放大担保贷款比例,由1:5放大到1:7以上。
  (六)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性、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通过采取股份制或会员制形式,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非公有制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以市场机制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提供规范有效的信用担保。积极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担保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担保。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帮助民营担保公司与各商业银行沟通,建立授信关系,拓宽民营担保公司在更多商业银行开展担保业务。
  大力发展互助式担保融资。按照“会员制、同行业、社区化、封闭式、非盈利”和“自愿入股、自我管理、自担风险、互助担保”的原则,由市政府牵头,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市商业银行、市农村信用联社、市同业公会、市行业商会等部门,原则上以《柳州市工业企业成长计划》中的非公有制企业为主体,采取企业出资入股的形式,组建市股东制担保公司,为股东企业融资提供联保服务。同时,由市中小企业局推进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市商业银行、市农村信用联社、担保公司和联保企业成立信用共同体,共铸诚信,充分协商,各尽义责,签订共同承诺书。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非公有制企业信用体系。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依托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由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柳州银监分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柳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食品药监局、柳州海关等中区直部门共同负责。
  (七)用好、用活、用足各项金融政策。积极协调各商业银行帮助非公有制企业解决贷款难问题,降低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门槛,积极扩大贷款规模,执行优惠利率政策。发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支农再贷款、支持中小企业专项再贷款、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利率贷款等金融政策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支持作用。充分利用国家财政对少数民族地区特许商品目录的贴息政策。督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相关要求建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对涉农类贷款实行有区别的信贷管理和考核政策,并结合农业生产实际加大对涉农信贷支持力度。允许有条件的银行适当突破存贷比。
  (八)搭建银企沟通平台。充分发挥工业园区、各行业协会、市信用协会的服务功能,举办多层面、多种形式的银行和非公有制企业融资服务洽谈会,银行展示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企业展示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实现金融产品和项目之间的对接和银企间的良性互动。
  (九)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规范经营,提高非公有制企业融资能力。把规范经营作为非公有制企业获得政府资金扶持的考核条件,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现代管理制度,提高非公有制企业融资成功率。
  四、完善措施,解决非公有制企业用地难问题
(一)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用地。市规划局、市国土局要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用地管理,协调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用地与用地指标的矛盾,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合理用地需求,重点保障优质产业发展用地。对列入《柳州市工业企业成长计划》的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用地“特事特办”制度,及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对非公有制企业用地手续不完善等问题,市国土局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完善手续。落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的国家土地政策。充分发挥我市园区作为发展非公经济的重要载体作用,为符合园区发展规划的非公有制企业优惠提供产业用地或标准厂房,切实拓宽非公有制企业用地空间。
  (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集约利用土地。对于新建项目,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的有关规定,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鼓励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容积率。对已供地的工业项目,鼓励建设多层厂房和标准厂房,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项目改建、扩建和技改等需要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加收城市建设配套费,也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对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工业、采矿业、水产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的用地,实行与其他投资主体相同的政策。凡列入自治区规划管理的各类园区的非公有制企业,以租赁方式用地的,实行自治区公示的最高限价;符合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定范围内给予地价优惠。非公有制企业从事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的,其用地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获得。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出租、折价入股。
  (四)非公有制资本投资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划拨方式供地。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以及建设非盈利性的科研、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福利院等公益性机构,按国家规定实行划拨用地。
  五、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为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提供优质平台
  (一)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监测和运行分析。建立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统计分析体系和统计核算制度及重点非公有制企业联系制度,全面准确掌握全市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情况与面临的困难。
  (二)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建立“服务非公有制企业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推行并联审批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减少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经济事务的行政审批,对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定期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清理,对保留的加强后续监管,认证规范审批内容、程序、时限等,并向社会公布;不在公布之列的,一律暂停执行。
  (三)多方式提高政府服务能力。一是积极实施“服务快车”专项活动,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创业服务中心等的作用,通过“引进来”、“走出去”、“面对面”等多种形式,面向非公有制企业开展信息、融资、技术、培训等优质专项服务。二是继续实施企业“保姆”服务计划。根据企业申请,选择不同行业中具有典型问题和困难的中小企业,实行企业“保姆”服务计划,建立长效服务机制,提供“贴身”服务,在法律、财会、税务、专利等方面给予帮助。三是大力推动窗口服务建设。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窗口和招商引资“绿色通道”的作用,为企业提供政务咨询、审批代办等专业服务,对于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的特殊情况,采取特事特办,加快办理。
  (四)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培育中介市场,大力发展面向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中介组织,鼓励各类型中介服务机构竞相发展。大力支持综合性服务市场集中发展,组建政务、社会中介综合服务中心,集中统一办公,提升服务品质和效率,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服务环境。
  (五)建立多渠道的政企对话沟通制度。规范完善网上政企对话栏目、加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与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家的对话沟通;为企业家约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提供便利,为企业家遭遇紧急事态提供应对与救助服务;启动并完善企业家对外联系机制,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家服务工作网络。
  (六)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创业、创新辅导示范基地。完善创业、创新辅导管理制度,整合辅导资源,提供有效的信息咨询、政策指导、管理顾问、投融资服务、公共技术与设备、创业培训、创新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七)大力开展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培训工程,提升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把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培训纳入《柳州市企业家成长促进计划》。实施“企业家培训系统工程”,为企业家“二次创业”、创新发展、科学管理,提供高层次的专业培训,为成长型中小非公有制企业定向培育一批紧缺人才。对列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的重点非公有制企业的负责人分期分批轮训。建立非公有制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中心。举办改制、国内外上市政策法律法规解读等专题培训,培育企业资本运作专门人才。选派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或高层管理人员到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甚至相关经济职能部门挂职锻炼。实施市中小企业东部行研修班,依托全国展望计划办公室等机构,选派非公有制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及专业技术人才到东部发达地区对口企业学习培训。
  (八)加快非公有制企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进一步推进“人才小高地”建设,继续实施“双百人才工程”。培育和促进中小企业省级技术中心的建立,争取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认真实施《柳州市出国(境)人才培训项目五年计划》以及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工程。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要解放思想,放宽、放活人才政策,促进各类技术人才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落实技术创新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人才激励政策,出台市优秀人才贡献奖实施办法。对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技能和管理等各类人才,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户籍管理、职称及职业资格评定、子女入学等方面实行国家统一政策待遇。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创新工作方式,加强协调指导,发挥市场作用,引导其走上市场化、法制化轨道;要充分发挥宣传和舆论的导向作用,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宣传,广泛宣传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作用及贡献,宣传非公有制企业家的先进典型的事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尊重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家的政治、社会地位,在全社会形成“谁发展,谁光荣”的良好氛围;非公有制企业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依法为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有关部门进行执法和检查过程中,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培训、乱检查、乱执法,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触犯法律、违反纪律的执法人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二)市委、市人民政府已成立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研究并制定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将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协调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与组织协调。
  (三)充分发挥工商联在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各类企业、工商业主、行业协会、工商社团,均可以个人、企业或团体会员加入工商联。工商联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反映非公有制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为市委、市政府制定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主动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
  支持和鼓励同一行业的非公有制企业在自愿的前提下建立同业公会、行业商会,工商联为其业务主管单位。同业公会、行业商会作为非公有制企业的代表,可派出相关人员参与价格认证、标准制定、质量鉴证及有关听证活动。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

 

 

 

主题词:非公制企业 加快发展 实施意见 通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 2009年8月10日印发
(网络传输)


 

相关阅读:

新闻点击排行

声明:本网站是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政府公益性网站,因部分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来电告知,本站将立即改正。

主办单位:柳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管理运维:柳州市北城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桂公网安备 45020202000301号                          ICP备案号桂ICP备 06011433号
电话:0772-2827563         传真:0772-283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