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5年度自治区工程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005-09-08 15:33:09   来源:    浏览:7

各市人事局、工程经济系列职改办,区直有关厅、局(公司)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根据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二○○五年度全区企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05〕90号)精神和2005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会议的部署,为搞好今年我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结合我区工程、经济系列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的范围、对象和程序
    (一)全区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者,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2004年12月31日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根据桂政发[1993]42号文件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了延缓离退休手续者除外)。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凡与我区企事业单位签有聘约,并工作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外籍人士及流动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申报、推荐、评审的程序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执行。
    二、 申报条件
    (一)申报评审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见附件1)规定的条件要求。
    (二)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
员,必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见附件2)或《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见附件3)规定的条件要求。
    三、申报评审需报送材料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区职改办统一印制);
    (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语考试合格证(或考试成绩通知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审批表的复印件;
    (三)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著作并指明代表作;
    (四)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业绩成果情况及相关的奖励证书的复印件;
    (五)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如已在评审表内填写则不需另附);
    (六)2004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七)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的证件或证明复印件;
    (八)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表(由单位职改或人事部门填写);
    (九)各市、厅局(公司)送评名册汇总表。
    以上材料 (一)至(七)条均为一式四份,分装四套;第(八)条按附件5的样式,用A3纸打印一式25份;第(九)条一式两份并附该汇总表数据软盘(按附件6名册汇总表内容用电子表格Microsoft Excel系统输入3寸软盘),由各市、厅局职改办汇总整理报送。第(二)、(七)条要求的证书复印件按顺序贴在每份评审表的封面与第1页之间。第(三)、(四)条的材料请按顺序分别装订成册,并加上封面和目录。
    四、时间安排
    9月底前为个人准备和申报阶段,10月为各单位、各职改(人事)部门对申报材料收集、审核、整理、公示时间。自治区工程、经济系列高级评委会拟在12月召开评审会议。请各市、区直各单位职改(人事)部门务必在10月30日前将评审材料报送我办,逾期不受理。
    五、收费标准
    今年评审收费仍按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桂价费字〔2000〕181号文件规定收取,即高级职称评审费250元/人次,整理、综合汇总印刷材料费10元/人,共260元/人次(未含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代表作专家鉴定费)。报送材料时一次交清。
    六、几点说明及要求
    (一)今年申报、推荐及评审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的基本条件,严格按照自治区职改办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执行。
    (二)对不同系列(专业)在同一职级内申报高一职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再受下一级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名称的限制,不须办理转系列(专业)确认评审手续,可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和取得的业绩成果直接申报工程系列和经济系列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对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所学专业、能力水平,在取得本专业、本岗位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满一年后,还可申报工程系列或经济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资格,但一年度只准许申报一个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为了吸引留学回国人员到我区创业,充分发挥他们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对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先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再按规定程序和评审条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经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从其受聘的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算起。
    (四)为了衔接执业(职业)资格考试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关系,凡通过国家人事部组织的相关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暂行规定,凡被聘任了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且取得执业(职业)资格的年限达到相应资历条件的人员,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身份、户口、档案的限制,只要他们愿意评定职称,均可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工作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2号)的程序办理。
    (六)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取得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相应合格证书或达到规定的合格成绩,但对有突出贡献,有重要科研成果,有相当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长期在基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可予免试,具体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4号)和《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桂职改〔2001〕1号)执行。
    凡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全国相应级别合格证书者或全国通用标准成绩通知书(60分以上)的,在考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内有效,不受使用期限限制。同时,允许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广西合格分的成绩通知书者当年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七)为促进和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再教育工作,提交评委会的材料中应附有完成人事部门或行业、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的证件和证明,证件和证明不全者不得晋升和续聘专业技术职务。
    (八)申报材料的公示情况,请连同单位对申报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等各方面综合考核推荐意见一并填写在《评审表》第14页“基层单位推荐意见”栏中。公示内容、办法及时间要求按桂职办〔2000〕48号文件执行,凡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九)各单位(部门)要按照桂职办〔2000〕49号文件要求,成立专业技术资格审议推荐小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成果、业绩、论文、著作等材料进行审议、鉴别,审议前要进行答辩。审议推荐小组对申报者的成果、业绩和业务水平与能力要作出客观公正的总体评价,明确表明是否同意推荐申报,并注明审议推荐小组投票结果。评语及答辩情况按附件4填好,贴在《评审表》第14页与第15页之间。
    (十)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者,其代表作由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系列职改办组织专家鉴定。送鉴定的代表作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独著或第一作者的合著;在评审前,由高级评委会组织专业答辩,答辩时个人自述不超过10分钟,专家提问及答辩不超过20分钟。
    (十一)各市、区直厅局职改办要严格把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和质量关。一是审查材料时,对复印件必须验证原件,加盖验证印章、验证人签名,无验证印章和签名的,视为无效材料;二是对《评审表》内所填内容要认真审查,防止弄虚作假。特别强调对申报者的学历、学制、毕业时间、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及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等要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和审核,并要求《评审表》内所填内容要与送评名册汇总表相一致;三是做到申报材料填写清楚、准确、规范。经检查合格后才可按汇总表顺序上报,材料不完整不予接收。
    (十二)上报材料中,除4份《评审表》原表由申报人用钢笔或打印填写外,其余材料可送复印件。《评审表》不能与其他材料装订在一起。
    (十三)未尽事宜,请直接与我办联系(电话 0771-2808919)或浏览自治区经委网站(www.gxjmw.gov.cn)中的“政务之窗”。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3.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4.审议推荐小组推荐意见表
       5.申报___系列___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表
       6.报评___系列___专业技术资格名册汇总表

点此下载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
                        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相关阅读:

新闻点击排行

声明:本网站是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政府公益性网站,因部分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来电告知,本站将立即改正。

主办单位:柳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管理运维:柳州市北城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桂公网安备 45020202000301号                          ICP备案号桂ICP备 06011433号
电话:0772-2827563         传真:0772-283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