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2021-08-06 10:27:48   来源:    浏览:214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桂退役军人发〔2020〕106 号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自治区退役军人培训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0 年第 27 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0 年 11 月 26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全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规范培训秩序,提高培训质量,维护参训退役军人权益,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 号)、《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0〕34 号)等政策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范围为承接全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含原选择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个性化培训、适应性培训)等。

第三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全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政策的制定,自治区级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确定,委托自治区退役军人培训中心组织开展自治区级退役军人培训机构的申请报名、培训管理、业务指导、信息数据对接统计等工作;各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统筹市本级、所辖县(市、区)退役军人培训机构的确定和评估、管理工作;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助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本辖区退役军人培训项目的经常性管理,做好培训宣传、报名、培训经费结算、参训学员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培训机构确定 

第四条 凡依法批准设立并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公办教育培训院校(机构)、民办培训机构、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和具有培训条件的大型企业,均可申请承办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

有意愿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提供服务的院校、机构、企业、组织可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承训申请。

第五条 确定培训机构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扩大供给。对于具备基本条件和承训意愿的培训机构,应纳入尽纳入。

(二)丰富资源。在主体性质上可涵盖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职工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多种类型;在培训专业上应涵盖通用技能和高新技术等多种方向。

(三)优质优先。对于师资力量雄厚、产教融合较好、就业渠道稳定的培训机构,以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职业培训机构、教育部门公布的广西高等学校,优先纳入。

(四)鼓励激励。对于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合作挂牌的,有技能培训、就业创业培训能力和资质的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积极鼓励其参与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六条   确定培训机构应当把握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法定办学资质,取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经政府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

(二)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科目,有实训场地或实训合作单位。

(三)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相关证书获取率和培训后推荐就业率较高。

(四)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学风好、风气正、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七条 确定培训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培训机构参与申报。

(二)受理核实。按照属地原则或管理权限受理培训机构申请,通过向相关主管部门核对资质信息、实地考察调研等方式核实培训机构情况。

(三)社会公示。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及本地相关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

(四)签约存档。按照有关要求签订协议,对培训机构资质、培训场所产权证或租用协议、设施设备清单、师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存档。

第八条 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在门户网站等相应媒介上公布自治区级承训机构目录及培训专业情况;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本级门户网站等相应媒介上公布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承训机构目录及培训专业情况,并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向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就业创业处报备。

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须建立培训机构信息黄页,供退役军人自主选择培训机构时参考。黄页应根据承训机构变更情况动态调整。

第三章 合作协议签订与履行

第九条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结合本地退役军人特点、培训需求、培训市场状况,科学设定承训协议条款,遵循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签订、履行、变更承训协议。

第十条 协议应当明确培训项目、收费标准、培训质量、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协议的变更与终止情形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期限不超过 3 年。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为培训项目购买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设定绩效目标,开展履约管理,执行绩效监控, 及时掌握培训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二)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绩效评估等多种监管方式,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协议。

(三)根据协议约定,按照培训进度或绩效情况,分阶段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作为培训项目承接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二)结合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需求,科学设置培训项目、制定培训目标和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改进教学方法,保证教学质量。

(三)规范招生行为,按物价监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培训收费标准。招生简章和宣传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真实, 并向购买主体报备。所开设课程和培训质量应符合招生简章或宣传承诺。

(四)培训开班前,提请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报名参训的退役军人身份和享受补贴政策条件。

(五)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管理,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风险。

(六)按规定组织学员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职业资格考试等职业能力评价。对完成规定课时、经结业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应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七)根据培训专业推荐参训学员就业,提倡开展“入学即入职”式培训,并开展不少于一年的就业稳定性跟踪调查。

(八)配合做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当期培训任务结束后或年底,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培训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网络化动态管理。

依托广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网(以下简称培训网)建立区、市、县三级管理体系。

(一)信息发布。自治区退役军人培训中心在培训网建立全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数据库,公开发布培训机构目录和专业目录。每年 6 月 15 日以前,根据各设区市报备的培训机构信息黄页进行更新。

(二)网上招生。承训机构在培训网上申请开通账号,登录管理后台,创建培训班级,发布招生宣传信息,联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录取参训学员。

(三)网上报名。退役军人根据培训需求在培训网自主选择培训机构,报名培训班级。如果没有找到适合的培训班级,也可以在培训网提交培训需求。退役军人网上报名成功后,打印纸质报名表,交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存档。

(四)网上管理。承训机构在培训网报备师资情况、培训内容、教材资料、活动安排、活动剪影、宣传报道和办班总结等材料,实施考勤管理、证书管理和项目预决算。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登录培训网管理后台,动态督导培训项目规范开展。

(五)就业跟踪。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承训机构要为退役军人推荐就业,同时在培训网登记退役军人就业信息。培训网定期向退役军人推送职位信息,动态跟踪退役军人的就业状态。

(六)培训评估。参训学员在培训网提交培训满意度测评意见,培训网自动生成问卷统计报表。职业技能培训项目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质量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作为培训机构确定以及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七)统计分析。自治区退役军人培训中心通过培训网,对参训退役军人数据信息进行统计,于年度培训结束后形成年度报告,向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报告。

第十四条 年度考评。

(一)考评时间:每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二)考评内容:主要考评教学质量、培训规模、学员就学率、取证率和推荐就业率等绩效指标。

(三)考评方式:

1. 按照谁确定谁主管、谁考核的原则组织培训机构考评。

2. 引入非营利性、长期从事教学质量评估、社会信誉良好、具备一定公信力和权威性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评审。

3. 运用培训网跟踪管理绩效、学员网上评价、调查问卷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考评。

(四)考评公布。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考评结束1 个月内,通过官网、报纸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

第十五条 等级评定。

根据年度考评情况,对承训机构建立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等级评定制度。

(一)优秀。须满足以下条件:

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后 1 年稳定就业率保持在90%以上。

2. 一个年度培训期内,招收退役军人学员 50 人以上的。

3. 培训拿证率达到 95%以上,推荐就业率达到 90%以上的。

4. 针对当地重点发展产业、战略新兴产业、急需紧缺专业等开展培训的。

5. 采取产教融合、工学结合等模式开展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创业孵化两项以上四位一体培训的。

(二)合格。须满足以下条件:

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后 1 年稳定就业率保持在70%以上。

2. 一个年度培训期内,招收退役军人学员稳定在 10—50 人以上。

3. 培训拿证率保持在 90%以上,推荐就业率达到90%。

(三)不合格。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后 1 年稳定就业率低于70%。

2. 一个年度培训期内,招收退役军人学员低于 10 人。

3. 培训拿证率低于 90%(不含),推荐就业率低于90%。

4. 教学质量低,学员负面评价率高,校风、管理差, 安全措施不到位。

对考评优秀的,向社会公示、向退役军人重点推介; 考评不合格的须终止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经常性督导。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业务指导, 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承训机构进行经常性检查督导。

第十七条 学员管理。

承训机构要建立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学员出勤率和参训率,对参训学员统一管理。对违反管理制度的学员,承训机构可视情给予批评教育、停课停训、扣发生活补助等处理,对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拒不改正的学员,承训机构可报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劝退或勒令退学处理,被劝退或勒令退学的退役军人不再享受免费培训。

第十八条 协议终止。

培训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即终止协议:

(一)考评不合格的。

(二)存在买卖和出租资质、转包培训项目、严重虚假宣传、套取资金、虚假培训等违法违规问题的。

(三)招生后在一个月内不能开班等其他严重影响承训工作开展、延误参训学员就业创业等情形的。

(四)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

对违规获取和使用教育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黑名单制度,对于受到行政处罚的机构和行政、刑事处罚的个人,纳入诚信黑名单。培训机构经整改后,符合从事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的,在下一年度培训工作开展前 2 个月内,向自治区退役军人厅或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经第三方机构评审后,可继续从事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所表述稳定就业是指退役军人经过培训机构培训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社保机构社保缴费,连续满 1 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规范不一致的,遵从本规范。


文章关键词: 退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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