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召开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政策吹风会

2023-02-08 17:01:00   来源:商务部    浏览:17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商务部、科技部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1个部门研究提出了4方面16条政策举措,进一步加大对外资研发中心的支持力度,促进外资更好参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共享高质量发展带来的机遇。

一是支持开展科技创新。立足优化科技创新服务,提出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加强对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立足鼓励开展基础研究,提出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使用大型科研仪器、科技报告和相关数据,给予基础条件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配套服务、运行经费等方面支持。立足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提出鼓励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外资研发中心,在技术攻关、技术协作、设立实训基地、共建联合实验室等方面开展合作。立足支持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加强土地、设备、基础设施等要素保障,支持入驻平台的企业适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登记方式。立足完善科技创新金融支持,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积极推动开展“银企对接”活动。立足畅通参与政府项目渠道,提出鼓励外资研发中心承担国家科技任务、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等措施。

二是提高研发便利度。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提出加强数据跨境安全管理,促进研发数据安全有序自由流动。在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和技术进出口方面,提出指导各地做好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制度配套、机制衔接和流程优化,研究对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技术跨境转移给予便利化安排。在科研物资通关和监管方面,提出给予检疫审批便利化安排,支持研发专用关键设备、测试用车辆等延长复运出境期限。

三是鼓励引进海外人才。在提高在华工作便利度方面,提出允许以团队为单位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优化变更或重新申请工作许可流程。在职称申报方面,提出建立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允许将其海外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作为评定依据。在奖励资助方面,提出鼓励各地在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并资助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从事重点研发项目。在跨境资金收付方面,给予外资研发中心海外人才跨境资金收付业务便利化安排。

四是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提出要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完善侵权诉讼程序,加强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布局,提供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综合服务。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工作,提出要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

下一步,商务部、科技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加快落实落细《若干措施》的各项举措,有力促进外商在华投资设立更多研发中心,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更好发展,进一步发挥外资研发中心对推进科技创新、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谢谢。

外资研发中心是我国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引进国际前沿技术和高端人才、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也有力推动了全球产业链创新链高速发展。为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更好发展,有必要出台更有针对性、更有力度的政策措施。商务部、科技部和相关部门一道,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调研,并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提出了4方面16条举措。这些举措都是助力外资研发中心更好在华发展的实招、硬招。

一是有利于为外资研发中心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在政策制定调研过程中,外资研发中心提出了一些共性的发展诉求,比如提高外籍人员工作便利度、获得金融支持、有更多机会参与政府项目、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等等。围绕着这些共性诉求,《若干措施》提出允许以团队为单位申请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给予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推动海外人才跨境资金收付便利化;鼓励金融机构为外资研发中心科技创新、从事基础和前沿研究提供金融支持;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成果转化对接和创新创业平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试点多语种发布项目计划,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的作用,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等措施,助力持续优化研发创新环境。

二是有利于外资研发中心更好发挥全球创新资源配置作用。外资研发中心联通境内境外创新体系,国际人才交流和科技合作频繁,部分跨国公司在全球布局科研力量,需要高效配置创新资源和研发成果。为此,《若干措施》提出了积极吸纳外资研发中心科技专家进入国家科技专家库和有关地方科技专家库,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咨询、评审和管理;高效开展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制度;优化技术进出口管理流程;对于外资研发中心引进用于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的入境动植物转基因生物、生物材料,给予检疫审批便利化安排;鼓励海外人才申报专业人才职称,加强海外人才奖励资助等举措,助力外资研发中心汇聚全球优质创新资源。

三是有利于外资研发中心释放产业升级驱动力。外资研发中心是从事科学研究开发及实验发展的机构,更好融入当地科研创新体系,有利于增强研发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为此,《若干措施》提出了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使用大型科研仪器、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报告和相关数据;鼓励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外资研发中心合作开展技术攻关;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与职业学校开展技术协作,设立实训基地,共建联合实验室等技术技能创新平台;支持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类研发中心,并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整合技术、人才、资金、产业链等资源,实现协同创新,助力提升外资研发中心的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



政策链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


文章关键词: 外商 研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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