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鼓励建设和使用工业标准厂房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3-05-11 10:22:26   来源: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浏览:228



什么是工业标准厂房?

第一条为“工业标准厂房”定义,是指建设后主要用于出租或出售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工业厂房。

工业标准厂房项目前期有什么要求,可建配套设施吗?

第二条至第六条为标准厂房项目前期工作要求、经济指标要求、面积要求、项目参数建议、项目配套要求等。主要包括:

1.所在工业园区需明确工业标准厂房项目关于投资、产出、税收等方面要求,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土地竞得人签订投资监管协议。

2.原则上工业标准厂房项目总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厂房单体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等。

3.鼓励集中配套标准厂房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园区内标准厂房项目可按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15%进行配套。所在片区未集中规划有配套服务设施的标准厂房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结合企业诉求,经科学论证,项目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从7%提高到15%,且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上限可从15%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工业标准厂房项目可以分割销售吗?

第七条至第十七条为企业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要求、分割转让方式、退出机制等,含分割最小单元、属地监管要求、公共配套分割方式、再次分割需时限要求、分割方案审批机关等。主要包括:

1.企业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须经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其中,企业在城区范围内购买标准厂房的,还要按照项目入园论证的程序经过市级联合论证会论证。

2.申请分割的标准厂房须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和内部结构,不得用于居住、商业服务业等非工业用途,不得转让给个人。分割只允许按栋或层为最小单元,且以层为最小单元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分割或分割转让方案须报经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3.办公、物业、生活等配套服务设施不得转让。

4.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指导分割转让双方分解投资监管协议中约定的各项控制性指标。已完成首次登记且分割转让的标准厂房,确需再次转让的,原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须届满3年,且转让方案须报原分割或分割转让方案审批机关批准。

工业标准厂房有什么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为优惠地价,第十九条为奖励政策。主要包括:

1.标准厂房项目用地相关指标符合要求,且投资方承诺50%以上的标准厂房面积自主招商的,可以享受七折地价。

2.对于年度建设标准厂房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县区进行奖励,奖励资金预算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年,由县区统筹使用于鼓励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

谁有资格开发工业标准厂房建设项目?

国有平台公司,产业运营企业,自有土地企业或企业联合体。工业标准厂房项目办理流程和材料要求是什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各自部门职责牵头做好标准厂房的用地出让、厂房分割及转让的指导和实施工作,并制定具体流程和材料要求清单。



政策链接: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柳州市鼓励建设和使用工业标准厂房实施细则》的通知读.jpg


文章关键词: 建设 标准 厂房
声明:本网站是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政府公益性网站,因部分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来电告知,本站将立即改正。

主办单位:柳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管理运维:柳州市北城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桂公网安备 45020202000301号                          ICP备案号桂ICP备 06011433号
电话:0772-2827563         传真:0772-283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