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2025-05-14 17:36:59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浏览:3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行业资源配置,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推动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 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50 号)等有 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自我检验,是指符合条件的道路机 动车辆生产企业,使用取得国家认可的自有实验室对本企业生产 的车辆产品进行检验, 出具检验报告, 自我承诺检验结果真实有 效、符合准入技术要求,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一种产品准入检 验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

检验。

第二章 申请和检验

第四条  申请自我检验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具备下

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类别企业生产准入不少于五年;

(二)近三年未发生重组并购及股权重大变化事项;

(三)生产经营良好,近两个年度相应类别车辆产品平均产 能利用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近三年未因产品质量问题 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处罚。

第五条  纳入集团化管理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通过集团  申请开展自我检验,可不受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 条件约束。集团化管理相关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开展自我检验的实验室应是企业自有实验室,且通 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具有有效期内的 认可证书。

纳入集团化管理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可以利用集团内满 足上述要求的实验室开展自我检验。

第七条  企业可根据自有检验检测能力, 申请相应检验项目 开展自我检验。

第八条  申请自我检验的企业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 材料:

(一)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申请书;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 我检验承诺书;纳入集团化管理的,还应提交集团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依法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承诺书;

(三)相应实验室检验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 申请开展自我检验的项目清单。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自我检验申请 进行资料审查,准予开展自我检验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 布。

第十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 入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50 号)等要求开展自我检 验,据实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自我检验 范围开展检验工作。未准予开展自我检验的,企业不能出具检验 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开展自我检验条件发生变更,或集团内开展 自我检验的企业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工 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审查。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自我检验项目。

第十三条  企业可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退出自我检验  工作,退出后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50 号)有关规定进行产品检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自有实验室管理,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当发现检验能力不能满足自我检验要求时,应立即停止相应项目 自我检验,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鼓励企业加强实验室间能力比对,积极参与技术交流,不断 提升检验检测能力。

第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采用自我检验方式的车辆产品质量管 理,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发现产品存在不符合准入技术 要求,或存在生产一致性等问题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要求进行处置,评估与自我检验工作的相关性,采取切实有效 的整改措施,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十六条  企业应确保检验样品、相关数据资料的可追溯性。 在完成检验后的三个月内,应确保检验样品与受检时的状态保持 一致;在完成检验后的六年内,应确保检验记录、试验图像、影 像资料等数据资料能够全面准确反映检验样品受检时的真实情 况。

第十七条  集团应加强集团成员企业自我检验申请管理和日 常监督管理,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和资源统筹。企业利用集团 内企业自有实验室开展自我检验时,应明确本企业、实验室所在 企业以及集团的责任义务,加强过程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自我检验工作的监督管 理,建立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于社会反映 集中、问题性质严重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组织开展 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企业在自我检验中存在条件变更不及时报告、未 对检验样品可追溯性进行有效管理、出具不实或虚假报告等情形,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停止企业自我检验,将相关情况通报实验室资 质管理部门,并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自我检验工作情况进行评 估,并根据评估和产业发展情况对自我检验条件、项目范围等进 行调整。

附件:1. 自我检验项目适用标准

2. 1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申请书(企业申报)

2.2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申请书(集团申报)

3.1 承诺书(企业)

3.2 承诺书(集团)

附件:附件合集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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