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广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优化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与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要求广西配套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项目”)的单位予以配套资金支持,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文件,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配套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涉及支持范围与额度、支持条件、支持方式、绩效与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以及配套资金申请书(附件),对定向与非定向配套国家项目的资金承诺、申请审核、拨付使用、绩效监管等环节作出了全流程、系统性的规范与制度性安排。
(一)在支持范围与额度部分,主要包含定向配套和非定向配套两类项目的定义、定向配套经费资助标准(不超过中央财政经费1:1,最高2000万元)。定向配套国家项目为国家项目组织申报时,自治区科技厅配合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配套资金承诺函等材料,明确配套地方财政资金的国家项目。
(二)在支持条件部分,主要包含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与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单位应为广西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牵头承担国家要求广西配套资金项目的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国家项目已获立项批复并完成任务书签订。
(三)在支持方式部分,主要包含定向配套和非定向配套两类项目的申请程序、材料清单、审核公示及资金拨付安排。对于定向配套,中央资金到账后3个月内申请,提供申请书、立项批复、任务书、到款凭证等材料,配套资金拨付进度应参照中央经费拨付进度编制。非定向配套实行两种支持方式,一是通过另行立项广西科技计划项目获得支持;二是项目牵头单位取得国家项目允许地方财政资金注入的证明文件,由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出具配套资金证明文件,按定向配套直接申请资金。
(四)在绩效与监督管理部分,主要包含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负责制、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违规追责等内容。直接申请配套资金的项目需将国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结余资金留用的需提交用款计划,项目发生变更、终止、撤销时须及时上报,自治区科技厅可决定收回资金;通过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参照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由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全过程管理。
三、政策咨询
电话咨询:自治区科技厅科技资源统筹处,0771—2618455。
线上咨询:请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网站“在线咨询”栏目(网址:http://kjt.gxzf.gov.cn/zmhd/zxzx/)。
主办单位:柳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运维单位:广西柳州市人才集团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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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72-2827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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