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科研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11-04 08:53:09   来源:柳州市科技局    浏览:296


关于印发柳州市科研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柳科规〔201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柳州市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柳州市科学技术局印发《柳州市科研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请各有关单位遵照实施。若有意见建议请书面反馈柳州市科学技术局。


附件:

1. 柳州市科研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

2. 柳科规〔2019〕5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科研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1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柳州市科研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柳州市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0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科技厅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6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柳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本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成果管理以及各类科技创新活动管理全过程(以下简称科研活动),具体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咨询、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执行实施、结题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与实施过程,以及科技成果管理与各类科技创新活动管理的申请受理、审核推荐、评审认定、考核验收等管理与实施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柳州市科技局对柳州市科研活动相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遵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能力和表现的客观记录与公正评价,并据此对各类责任主体进行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事项的申报人员、承担人员、评审评估咨询专家等自然人,以及申报单位、承担单位、科技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等法人和机构。

政府工作人员的科研诚信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强化监督、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六条 柳州市科技局牵头负责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记录和评价各类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情况,建立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的奖惩机制。

第七条 柳州市科技局可委托具备条件的专业机构承担市科研诚信管理相关的技术性与事务性工作,提高科研诚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受委托专业机构向柳州市科技局负责,承担相应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接受柳州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信用等级与奖惩

第八条 柳州市科研信用等级划分为四级。其中,AA级列入守信“红名单”,C级列入失信“黑名单”。

AA级:良好信用,有突出的科技创新成绩记录,无任何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录。突出的科技创新成绩是指获得自治区级以上高等次科技荣誉、称号。

A级:一般信用,无失信行为,或发生一般失信行为但及时修复,未产生失信记录,是各责任主体的初始默认科研信用等级。

B级:一般失信,存在一般失信行为未积极修复。一般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管理不善、监管不严、措施不当、履职不力等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约定,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C级:严重失信,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科研不端、违规、违纪或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九条 受到以下处理的失信行为(含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纳入失信行为记录。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

(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三)受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监督检查中查处并以正式文件发布。

(四)被相关部门列为联合惩戒对象。

(五)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国内外政府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

(六)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对纪检监察、监督等部门已掌握确凿违规违纪问题线索证据,因客观原因尚未形成正式处理决定的责任主体,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条 失信行为记录包括一般失信行为记录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应当包括:责任主体名称、法人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号码、所涉及的事项名称和编号、失信行为、处理处罚结果及主要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责任主体为法人单位的,根据处理决定,记录信息还应包括直接责任人员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柳州市科技局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依据本办法与市相关部门共同开展联合奖惩。对诚信行为,在市科研活动中给予重点支持、优先便利及向上推荐;对失信行为,采取重点审查、重点监督,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类科研活动及享受财政资助和优惠。同时,视情况给予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职能机关处理。

第三章 信用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信用信息核查。依照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有关规定,把科研信用、社会信用信息作为评价责任主体信用状况的重要依据和科研活动决策参考。

第十三条 实行科研信用承诺制度。在申请、承担柳州市科研活动时,责任主体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第十四条 落实科研信用评价制度。柳州市科技局根据科研信用评价标准,依托市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对各类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行为记录进行信息化管理和科研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科技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完善信息共享联动机制。推动柳州市科研信用信息与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的互联互通,推进科研信用信息共享,实行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合奖惩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信用信息动态更新机制。一般失信行为记录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自然人再次发生一般失信行为的,记录有效期延长至5年。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有效期为7年,期满及信用修复的及时移出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永久限制措施的失信行为记录除外)。列入守信“红名单”的各类责任主体,发生失信行为的应及时移出守信“红名单”。

第十七条 法人机构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内部工作机制,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法人机构科研诚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及时发现、报告不良信用信息。各责任主体应配合开展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调查、告知及维护等工作。

第十八条 对失信行为记录、评级有异议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相关程序投诉、举报和申述。科研信用信息根据相关规定向相关责任主体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各相关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相关机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举报和申诉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失信行为记录应当及时向责任主体通报,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要同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对行为恶劣、影响较大的严重失信行为,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失信行为记录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柳州市科研信用评价标准.docx


附:《关于印发柳州市科研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章关键词: 科研 诚信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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