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管理实施细则

2025-05-12 18:25:06   来源:    浏览:328

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管 理,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等有 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 装,是指取得货车类产品准入的生产企业( 以下简称“委托企 业”),在本企业所生产二类汽车底盘的基础上,委托其他企 业( 以下简称“受托企业”)生产、加装上装,完成产品制造 的生产组织方式。货车,是指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的汽车。

二类汽车底盘,是指包括驾驶室、动力系统、传动系统、 行驶系统、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等部分,通过安装上装就可以 形成完整车辆的非完整车辆。上装,是指为形成具有运输功能的完整车辆,在二类汽车 底盘基础上加装的载货平台。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平板(含栏板)、仓栅、厢式、 自 卸四类货车产品(详见附件 1)。

第四条  委托企业是上装委托加装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 致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上装委托加装车辆产品实施质量控制 和生产一致性管理,并统一进行产品准入申请。

第五条  委托企业应当对受托企业进行评估,确保受托企  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具有与委托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体系、上装生产加装能力以  及检验能力,且受托企业不得将上装委托加装事项再转委托其  他企业。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申请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的, 由委托企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 装委托加装申请书(详见附件2) 以及上装委托加装企业清单, 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委托企业上装委托加装管理制度,包括产品生产一 致性保证等内容;

(二)受托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委托企业对受托企业的评估报告;

(四)委托双方签订的上装委托加装合作协议。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办理。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 5 个工作日 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受托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等信息,或委 托双方自愿解除上装委托加装关系的,委托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变更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及时办理。

第三章 产品管理

第九条  申请采取上装委托加装方式生产的产品准入时, 由委托企业进行申报,并注明可采用上装委托加装方式生产。

第十条  委托企业应当按照产品出厂检验规范对上装委托 加装产品开展出厂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  委托企业可以使用受托企业检验人员及检验设 备开展与上装加装相关的检验项目的产品出厂检验,委托企业 应当进行考核确认,并保留考核确认相关记录。

第十二条  上装委托加装产品应当采用委托企业的出厂合 格证明( 以下简称合格证)样式,并在合格证电子信息中注明 上装委托加装方式生产,填写受托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等信息。合格证应当在上装委托加装产品完成全部生产制造并经检 验合格后由委托企业配发,并通过委托企业合格证申报端口统 一上传。

第十三条  委托企业应当对受托企业及上装委托加装车辆 产品加强管理,不得委托未列入本企业上装委托加装企业清单 的企业开展相应委托生产业务。上装委托加装车辆产品出现安 全质量等严重问题时,委托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应当立即停止 涉事受托企业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车辆产品存在缺陷的,还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召回。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委托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上装委托加装方式生产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 通过,委托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上装委托加装车辆产品 生产一致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上装委托加装车辆产品存在影响公共安全、人 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隐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委 托企业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并责令立即改正。上装委托 加装车辆产品不能满足相关标准和生产一致性要求或违反本实 施细则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 采取暂停有关产品合格证电子信息传送、禁止开展货车类道路 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业务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细则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 根据评估和产业发展情况对适用于上装委托加装管理的产品范围进行调整。

附件:1.适用于上装委托加装管理的产品范围.docx

          2.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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