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工业设计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9-04-25 15:12:00   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283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工业设计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工业设计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7日


附件:

柳州市工业设计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制造强国的战略部署和自治区工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加快我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和产业升级,切实加强工业设计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的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由政府向企业免费发放的一种补助凭证,主要用于鼓励支持有工业设计创新需求的企业向专业设计机构购买工业设计服务,借助社会化产品创新服务平台加快我市产品设计创新。

第三条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柳州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创新券资金首期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并按照专项资金绩效考核情况进行逐年调整。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创新券的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创新券的政策起草、决策指导,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五条 创新券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备案管理,专项用于企业购买约定的工业设计服务事项,不得转让、流通、重复使用和挪作他用。已获得市本级其他经费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重复补助。

第二章补贴对象与内容

第六条 补贴对象。在我市注册登记并纳税,运营规范,资信良好,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优先支持我市三大支柱产业、改造升级的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第七条 补贴内容。凡符合企业工业设计创新需求的,能够按照时间段或次数提供服务的方式核算价格的工业设计成果和设计创新服务。

第三章 补贴额度与标准

第八条 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单个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创新券有效期为一年(以创新券发放时间为准)。原则上根据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发放,额满即止。

第九条 创新券补贴以单个服务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为计算单位,可使用的创新券按不高于服务合同金额的50%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比例以专家评审结果为依据),最高抵扣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申领流程与使用管理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工业设计创新券申报通知(申报指南),明确当年创新券的适用范围、重点支持方向等。

第十一条 申领流程

(一)有需求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与工业设计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后,填写《柳州市工业设计创新券申请表》申领创新券,由企业所在地的开发区管委会或县(区)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表初审,再推荐上报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每年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每个项目的补贴比例及额度。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放创新券。

第十二条 使用管理

(一)每家企业当年领取的创新券,不超过单个企业的年度最高限额;已申领创新券的,无论使用与否都计入该企业已申领额度。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领取,至当期创新券发完为止;已经申报但没有领到创新券的企业将进行登记,发放下一期创新券时优先考虑。创新券按面值抵扣等额合同款。

(二)企业领取创新券后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已经领取满额创新券的企业无论使用与否当年不得再次领取。

(三)创新券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买卖、转让、赠送等。在创新券使用和兑现过程中,供需双方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一旦发现存在不端与失信行为的,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且3年内不再给予任何财政资金奖励和扶持。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纪律或法律责任。

第五章 兑现方式

第十三条 设计服务完成后,由工业设计服务机构申请兑现,并提交创新券、服务合同、企业支付合同款的收费凭证(含扣除创新券部分)以及设计服务客户确认书等纸质材料进行审核。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审,验收合格后提交市财政局按财政拨付流程拨付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关于《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工业设计创新券管理办法(暂行)》的政策解读

文章关键词: 工业设计 创新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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